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修订进入"三审"

2018-03-31 08:08:06 [来源:华声在线] [编辑:刘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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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修订进入“三审”

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各类学校的预防职责

华声在线3月30日讯(湖南日报·华声在线记者 刘文韬)今天,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三次审议稿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等各类学校的预防职责,有利于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有效维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中小学校、幼儿园可建立家长委员会制度

考虑到幼儿园幼儿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小学校学生八周岁以下的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他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的认知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同,需要学校、家长履行更多的预防义务,因此,三次审议稿拟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家长委员会制度,共同促进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同时,要求中小学校、幼儿园在上下学时段,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人员在校门口值守,组织教职工和成年志愿者维护秩序;对八周岁以下的学生、幼儿应当建立上下学接送交接制度。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

为加强对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保护,三次审议稿对学生实习的安全管理作出了规定。三次审议稿要求,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安排学生实习,应当建立健全实习管理制度,为学生参加实习提供安全保障;实习单位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符合劳动安全卫生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要求的实习环境和条件,并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中等、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参加跟岗、顶岗实习的,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当签订实习协议,实习协议应当包含学生安全保障条款,明确学校、实习单位对学生安全保障的责任和义务;属于未成年学生的,还应当取得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未签订实习协议、知情同意书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符合工伤保险条件的,实习单位应当为实习学生办理工伤保险;不得向学生收取或者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实习责任保险费用。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考虑到因校车安全管理不到位易引发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三次审议稿拟规定,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公安机关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任,要求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取缔无牌无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车,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此外,针对不良校园贷款对大学生的危害,三次审议稿要求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的金融安全知识及法律常识教育,增强学生自我防范意识,引导学生养成科学理性的消费观,防止不良校园贷款对学生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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