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书记想当市委常委,为何错了?

2017-11-23 13:00:39 [来源:三湘风纪] [编辑:曾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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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

可是这位“追求进步”的杨书记,

却被组织处分了!

典型案例

杨某,某县县委书记。在市委换届过程中,杨某为了“更进一步”进阶市委常委,搞拉票贿选。

为获得贿选资金,杨某以增加县有关单位年度资金缺口和春节团拜会所需费用等名义,擅自增加这些单位的财政预算。其后,杨某本人及安排有关人员向相关人员送钱拉票贿选共计78人次,送钱总金额达80万元。其贿选经费大都来自上述有关单位虚列的财政支出,后以会议费、接待费等报销方式冲抵。

评析意见

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行为,严重带坏社会风气,破坏当地政治生态,损害党的执政根基,必须予以严惩。近年来发生的衡阳破坏选举案、南充拉票贿选案、辽宁系统性拉票贿选案,案件性质之恶劣,涉案人员之众多,党中央查处态度之坚决,在党内外引起了强烈反响。

杨某严重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并涉嫌违法犯罪。

本案的焦点是杨某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还是政治纪律

杨某为能当选市委常委而套取财政资金送钱拉票,干预党内选举,构成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但透过现象看本质,杨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更严重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因为,换届是党中央统一安排和部署的政治工作和政治任务,它直接关系到选人用人的公信度,关系到政治生态建设,关系到党员干部在民众中的形象,关系到人心向背。党员在换届期间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行为,本质上是对党的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党的政治路线的违背。本案中,杨某套取财政资金,本人及安排有关人员向相关人员送钱拉票和贿选共计78人次,送钱总金额达80万元,情节极其严重,影响极为恶劣,扰乱了正常的换届秩序,严重破坏了当地的政治生态,建议按照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论处。

本案的另一焦点是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刑法》规定的破坏选举罪

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它破坏的是各级权力机关的选举活动。本案中杨某是在党内选举中实施的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不构成破坏选举罪。

其他

另外,杨某擅自增加县有关单位的财政预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会议费、接待费等报销方式冲抵贿选款行为,涉嫌构成《刑法》规定的贪污犯罪;本人及安排有关人员向相关人员送钱拉票行为,涉嫌构成《刑法》规定的行贿犯罪。上述行为应当数罪并罚,按照纪法衔接条款,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据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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