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湖南保险行业全面实施“双录”销售保险

2017-10-23 22:14:04 [来源:红网] [编辑:蒋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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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银行、证券后,保险业也将实施“双录”。近日,记者从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获悉,6月28日,保监会已下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对特定保险产品的关键销售环节实行录音和录像(即“双录”)。《办法》将从2017年11月1日起实施,目前,保险监管机关正在检查保险行业实施“双录”的准备情况,“双录”的全面实施进入了倒计时。

剑指销售误导 保险监管启动销售可回溯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销售服务行为,有效防范销售过程中的欺骗误导,保监会根据保险行业的具体情况,祭出“销售行为可回溯”硬招。

所谓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方式,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业内对录音和录像这种操作手段简称为“双录”。

保险产品的销售,比银行和证券行业更为复杂,实施“双录”,短期内可能会给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带来诸如成本增加、第三方渠道不予配合、业绩下滑后加上客户不理解、嫌麻烦等困难,但从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角度看,保险监管部门此举正当其时。

“双录”可望消除众多的保险销售纠纷

从以往保险投诉情况看,销售欺骗误导是近年来市场反映侵害保险消费者利益最为严重的问题之一。

过去,在销售过程中,销售人员为了提高销售业绩,有时会以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夸大保险产品收益或隐瞒重要的告知事项等,消费者通常不会在购买这些产品时有意识的保留相关证据,等到发生保险保全或给付(理赔)争议时,才发现所购保险产品实际情况与销售人员当初宣传内容严重不符。这时由于时间较久,以及人员的变动等原因,消费者维权往往困难重重。“双录”的实施,可有效治理这一行业顽疾。

根据《办法》,“双录”的视听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的不得少于五年,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不得少于十年。

问责严厉 确保“双录”严格实施

《办法》设计了质检环节和内外部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对可回溯管理资料进行质量检测,未按照规定进行可回溯管理的,一是保险公司内部应依照内控制度进行追责,二是监管部门可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比如停业整顿等)。

在监督检查方面,保险监管部门通过日常投诉处理及专项现场检查,调用保险公司可回溯管理资料,加强对保险公司落实可回溯管理责任的监督,倒逼保险公司强化制度的实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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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需实施“双录”?

根据《办法》,人身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取得投保人同意后,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予以记录:

(一)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包括利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自助终端等设备进行销售。

(二)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

(三)向60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的。

“双录”需要录些啥?

根据《办法》,“双录”的内容需要包括销售过程中的如下关键环节:

一是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明;

二是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投保提示书、产品条款和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

三是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告知投保人所购买产品为保险产品,以及承保保险机构名称、保险责任、缴费方式、缴费金额、缴费期间、保险期间和犹豫期后退保损失风险等;

四是投保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说明告知内容做出明确肯定答复;

五是投保人签署投保单、投保提示书、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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