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经营性公墓最少应建四成低价墓地

2017-10-10 10:53:41 [来源:华声在线] [编辑:金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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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印发殡葬基础设施建设管理5个办法,大力倡导节能生态安葬

经营性公墓最少应建四成低价墓地

华声在线10月9日讯 近日,省民政厅印发了《湖南省县级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等5个办法,分别对县级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乡镇集中治丧场所、农村公益性公墓、殡仪馆、经营性公墓的建设管理进行了规范。明确了由政府主导的原则,并规定经营性公墓单位所建墓地,低价位墓地不能少于40%,以满足低收入群体的丧葬需求。

农村公益性公墓

应选用荒山瘠地

殡葬改革与民生息息相关。新出台的5个办法中,对我省殡葬基础设施的建设标准和规模作了具体规定,还明确了由政府来主导的原则。

在县级公益性公墓建设中,骨灰安放设施建筑不宜高于6层,骨灰楼(堂)每层楼的骨灰安放格位数量宜由下到上逐层楼递减原则确定,而骨灰安放格位的单位建筑面积指标不宜大于0.25平方米/格。

办法还规定,乡镇集中治丧场所设施建设选址应尽量选择周边单位和居民较少、相对独立、交通便利的区域,应基本满足辖区内居民治丧的实际需求,一般不少于2个悼念厅,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此外,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林地,不得在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湖泊、河流堤坝附近、水源保护区以及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建设墓地。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20年,过期需办理续用手续。

生态安葬有奖补

禁建豪华墓、大墓

在这些办法中,处处体现了节能生态安葬理念。除了将树葬、草坪葬、撒散等生态安葬方式写进文件外,相关殡葬建设都得经过环保部门的审批,还明文禁止在墓区内建宗族墓、活人墓、豪华墓、大墓。

对于公墓,办法要求相关单位必须设置统一的遗物祭品焚烧区域和焚烧设备,并鼓励群众以鲜花祭扫取代鞭炮、香烛、纸钱,鼓励骨灰安放单位提供集体共祭、网络祭扫等服务。

对于树葬、草坪葬、撒散、格位葬、深埋等生态安葬方式,政府将其纳入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范围。文件还规定,经营性公墓墓区建设应体现园林化特点,绿化覆盖率达到50%以上。

此外,像优抚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城乡低保、五保等困难群体,民政部门还会提供免费或低收费的节地生态安葬方式。而经营性公墓单位也将履行社会责任,建设不少于40%的低价位墓地,来满足低收入群体的丧葬需求。

鼓励家庭成员合葬

提高墓位使用率

在公布的文件中,对经营性公墓还作了详细的介绍。经营性公墓,即城乡居民有偿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墓地,按照规定,这类公墓也不得修建宗族墓、活人墓、豪华墓、大墓,并禁止骨灰装棺再葬和开展封建迷信活动。

在经营性公墓中,安葬两人以下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宜建造占地面积低于0.5平方米的节地型墓位。鼓励家庭成员合葬提高单个墓位使用率。

同时,减少地面硬化面积,一律深埋不留坟头,墓碑小型化、艺术化、平卧化或不立碑。立式碑的高度不超过0.8米,面积不超过0.5平方米。

据介绍,除夫妻健在一方、高龄老人、危重病人预售(租)确保自用外,公墓经营单位须严格凭火化证明或死亡证明提供墓位或格位。而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到期仍需继续使用的,使用方应当办理续用手续。

■记者 杨昱 通讯员 何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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