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如对本人高考分数有异议 可以申请复核

2017-06-24 21:08:21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记者 邓桂明] [编辑:刘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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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声在线6月24日讯(记者 邓桂明)日前出炉的《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实施办法》规定,高考成绩公布之后,考生如对本人分数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高考成绩的准确性。

申请复核的事项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是否考生本人答卷(答题卡)、是否有漏评、漏阅等;小题得分是否漏统(登)、各小题得分合成后是否与提供给考生的成绩一致等方面。成绩复核不重新评阅试卷,评分标准、评分细则的宽严问题不在复查范围之内。考生不得查看答卷。

需要复核成绩的考生应于6月27日下午17时前(逾期不予受理,未申请查分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查分)持本人成绩复核申请表、准考证到报考所在地的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办理(应届毕业生也可在当时报名参加高考的报名点办理)。复查申请只能由本人(或考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提交,不可代办。

成绩复核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实施。省教育考试院督查处和纪检监察人员对复核分数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各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须于6月28日上午8时前,将申请复核成绩考生的信息通过“管理平台”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将于7月1日12时前通过“管理平台”将查核结果反馈至各个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由各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负责通知到考生,同时通过系统打印“成绩复核通知单”给考生。

考生对复核结果仍存有质疑的,7月5日下午17时前(逾期不予受理)持本人“成绩复核通知单”、准考证到报考所在地的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办理申请再次复核。各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须于7月6日上午8时前,将申请再次复核成绩的考生信息报省教育考试院。

再次复核由省高考评卷仲裁组组织实施,经仲裁组再次复核后,做出最终认定结论。仲裁组认定结果由各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书面通知考生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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