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讯(记者 向帅 实习生 李雨恒)1月1日晚,株洲某装饰工程公司老板组织7名员工一同在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一餐馆聚餐,结束后,8人各自离开。次日凌晨,有人在餐馆附近的路边,发现一男子倒在地上,身边却无人陪同。男子被紧急送医后,经抢救无效身亡。
事后得知,该男子系装饰工程公司员工陈青(化名)。据悉,8人在聚餐中约喝了7斤白酒。1月12日,记者了解到,目前家属与该公司经司法调解,但并未就赔偿一事达成一致意见,家属准备料理完后事,再向法院起诉依法索赔。
事件8人约喝7斤白酒,男子倒地后送医不治
陈青24岁,去年10月入职位于株洲市的湖南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舅舅王先生说,1月1日中午,公司老板朱先生在微信群里通知,“下午5点,所有人员到公司集合。”一员工回了一句,“朱总请我们吃晚饭。”当晚6点多,公司一行8人来到长江北路一餐馆聚餐。
家属了解到,当时,朱老板带了4瓶白酒,喝完后又让人送了一箱,都是一斤装的。当晚9点多,聚餐结束,陈青被两名男子搀扶着,摇摇晃晃走出餐馆,冲人笑了笑,路过一台阶时还摔倒了。见状,有人询问是否要打120,一同事摆摆手称,“没事,喝完酒睡一觉就好。”
该餐馆的文老板表示,一般晚上8点多就会关门歇业,但当晚陈青一行喝酒喝得晚,“他是被人扶出去的,状态看上去还好。”文老板说,服务员打扫卫生时确实捡了7个空白酒瓶,但记不清一瓶到底装了多少酒。文老板还表示,当晚还有一名男子醉得厉害,意识不清无法独自回家,他便开车将其送了回去。
附近一理发店的老板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当晚10点多,他下班回家时,看到陈青和另一名同行者倒在地上。然而,次日凌晨,陈青被人发现时,身边却无人陪同。随后,陈青被紧急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身亡。
据医生提供的手写病例显示:(陈青身上)嗅到浓烈酒味,有大量呕吐物。
争议家属称公司和同行7人均需担责
1月2日凌晨1点多,陈青远在河南老家的父母接到电话,称陈青醉酒身亡。当天下午2点多,其父母与其他家属赶到株洲市中心医院。
看到陈青突然离去,家属表示,组织员工聚餐,公司和同事却未尽到照顾责任,让陈青一个人倒在寒夜里,最终身亡,“公司和包括老板在内的7人都要承担责任。”
12日下午,记者致电公司老板朱先生,他在电话中表示,“这事已告一段落,家属处理完后事再起诉,这个因为不是我一个人(在),另外还有七个人(包括陈青)。”随后便以有事为由,挂了电话。
“真的不记得喝了多少酒,喝断片了,我怎么走的都不晓得。”朱老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出这个事我肯定后悔,我一直在积极配合家属协商。”他说,事后他与一起聚餐的其他人谈过,部分人愿意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但却不知道具体应承担多大的责任,“且公司处于初创期,实在拿不出太多钱来赔偿。”
王先生说,双方协商了数次,但因有人不愿担责干脆回避此事,余下的人互相推诿,对赔偿金一事未达成一致意见。11日,事发地辖区司法所出面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初步意见,即由对方先拿出一笔丧葬费,家属处理完后事再向法院起诉索赔。
说法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公司也应担责
审理过类似案件的一位法官提醒,根据法规,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使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请客吃饭,若忽视对亲友的安全保障义务,则对亲友醉酒致伤、致死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过错责任。
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明律师表示,根据法规,如因饮酒致人损害,多数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责任。但具体也分以下几种情况。
提醒
醉酒者昏睡应侧卧
长沙市中心医院急诊科主治医师赫留党提醒,市民醉酒后出现语无伦次、走路摇晃、呕吐等急性症状,均要留意观察,必要时需现场急救。对重度昏睡的醉酒者,使其头部偏向一侧或让其侧卧,不要平卧,以防呕吐时食物吸入气管而窒息。若出现昏迷不醒的情况,一定要及时送医院。 记者向帅实习生李雨恒
解释
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共同饮酒人在意识到饮酒人饮酒后会存在某种危险性时,应当进行劝阻,在劝阻无效且饮酒人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控制能力的情况下,其无法完全支配自己的行为,这时,共同饮酒人应当将其送至医院或者送到安全地方,这是共同饮酒人应尽到的合理安全保障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