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好人·榜样担当】郑子昆:原告和被告都送锦旗的检察官

2016-09-16 09:32:30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张鼎峰] [编辑:蒋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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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一名检察官后,郑子昆在民行科一干就是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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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子昆,58岁,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检察员。郑子昆1988年考入湘潭市检察系统,1992年调到湘潭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在民行科24年,他办理审查立案的400多起申诉案中,抗诉的有300余起,抗诉后得到法院改判的占95%以上,先后40多次被省市记功表彰。

华声在线记者 张鼎峰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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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说话,坚守民行工作24年

“之所以想进入检察院,就是为了给老百姓主持公道。”1977年,郑子昆高中毕业参加工作,他在工作之余坚持学习法律。1988年,郑子昆如愿考入了检察机关,成为了一名检察官。

成为一名检察官后,郑子昆在民行科一干就是24年。民行科要对法院的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进行监督,他认真对待每一位群众的诉求,不少因官司面临倒闭的企业,因合法权益得到维护而绝处逢生;很多因诉讼陷入困窘的申诉人,在他的帮助下讨回了公道而再现生机。

“官司冤屈找子昆,定能帮你讨公平。”在湘潭,他被大家说进了顺口溜。

据统计,经郑子昆办理审查立案的400多起申诉案中,提请和提出抗诉的有300余起,抗诉后得到法院改判的占95%以上。组织双方当事人和解协调申诉案件100余起,均起到了超越抗诉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

当年与郑子昆一同进入民行科的同事目前都到了领导岗位,但他始终坚守在办案一线,甚至一度放弃升迁机会,他以自己的微薄工资维持着全家生计,经常风趣地对人说“粗茶淡饭健肠胃,美酒佳肴易伤身,钱财身外物,身内唯健康。”

以理服人,原告被告都送锦旗

“不去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给当事人以公正,就对不起胸前佩戴的检徽。”在郑子昆处理的众多的案件中,有一起民事案件的原告、被告及第三方,同时给他送了锦旗。

2011年9月,来自湖北的魏女士带着10岁的女儿小悦到湘潭金都大市场玩耍。因为电梯处于维修,技术人员又没有设置护栏和警示牌,小悦一跨入电梯就从四楼掉到一楼,造成了四级伤残。

2012年7月,魏女士将金都公司诉至法院。经过8次诉讼,法院终审判决金都公司赔偿28万余元,电梯维修方富通达公司赔偿61万余元。富通达公司不服,向湘潭市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判决遗漏了维修电梯的湘潭西奥商贸公司。

郑子昆受案后多次往返湘潭、湖北等地,调取书面证据100余份,查实湘潭多家单位的电梯都是由西奥公司承修,维修技术人员也是赵滔,只是挂靠在富通达公司的名下,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郑子昆找到西奥公司老总,和他讲道理,摆事实。2015年春节前,郑子昆组织双方5轮调解,终于达成一致协议:由西奥公司为富通达公司承担责任赔偿金47万元。富通达公司主动承担25万余元费用,撤回了对西奥公司的起诉,金都公司承担余下费用。

治疗费有了着落,郑子昆又通过各个渠道,找到一份适合魏女士的印刷工作,解决母女俩后顾之忧。最终,郑子昆的努力得到了三方的肯定,受害人和两家企业都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用心办案,赢得“回头客”的认可

郑子昆用心办案,很多人一有法律难题就到检察院点名找“子哥”,老黄就是循着郑子昆的名号而来的“回头客”之一。

老黄在单位破产后,租下厂里的厂房办了个小型企业,并逐年缴纳了租金。可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他租用的厂房却被拍卖了。买主以一纸通知勒令他搬迁设备,因他迟迟未搬迁,法院判处他赔付厂房买主5万元,之后又拘留了老黄。

老黄在这一带经营多年,安置了很多就业人员,享有很高的声望。老黄无端被关,引起当地村民的强烈不满。老黄的妻子也特别激动,扬言不放人,就要把法院给炸了,矛盾一触即发。

郑子昆接审查后,很快发现了判决存在错误:一是判决中涉及的无证厂房是不能拍卖的;二是拍卖的厂房承租人是老黄,他有优先购买权而未征求其意见;三是违背了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第二天一早,郑子昆就带着一名检察官开始了调解工作。仅一周时间,他们成功化解了矛盾,调解了市开关厂职工闹访事件,平息了竞拍方进场施工与当地村民斗殴的恶性事件。

“检察机关执法不但挽救了我的企业,更是让我重拾了信心。”老黄获得16万元赔偿金后,将设备搬出厂房,政府安居工程和申诉人的企业扩建都得以顺利进行。那一年,老黄在湘潭市九华开发区又追加投资,扩大了企业生产规模,安置了更多的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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