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
按照法律要求明确环保责任主体,推进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让政府改善环境质量的承诺真正“落地开花”。
背景
环境质量作为一种自然资源与公共资源,政府必须承担起改善的重责。目前,由于环境目标责任主体未落实,无法考核、追责,在有些地方环境质量改善沦为“数字游戏”,环境质量没有达到预期目标。
建议
全国政协委员张灼华建议,按照依法行政的精神,明确地方政府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并要求限期实现环境质量达标,维护法律尊严。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应按照分类推进的思路,稳步有序实现。延迟实现环境质量达标的地方,必须由当地人大批准。按照“强制公开”与“自愿承诺”的双重原则,对于领跑城市,地方政府应该确保环境空气质量不恶化,并进一步改善;对于达标城市,地方政府应承诺在“十三五”末实现基本达标;对于污染较重的城市,地方政府必须尽快编制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确定最终达标期限。环保部每年应对地方政府环境质量进行评估与考核,对未按计划实现阶段性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城市,要纳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开,并追究地方主要领导的相应责任。
(湖南日报北京3月12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