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为投资项目审批减负 4类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2015-10-06 08:46:06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朱敏] [编辑: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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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类项目】

已列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

已列入国家或省政府批准的专项建设规划;

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

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的建设项目

长沙晚报讯(记者 朱敏)坚持“应减必减、能放尽放”,推行“一次受理一并办理一文办结”……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从简化审批环节、推行并联审批、规范审批程序、强化投资监管等方面进行改革。

《意见》明确,4类政府投资项目将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已列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已列入国家或省政府批准的专项建设规划;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的建设项目。

精简审批(核准)前置条件,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审批、核准阶段,一般只保留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两项前置审批,重特大项目增加环评审批为前置条件。同时,合并立项前、立项阶段、初步设计阶段及施工图审查等环节的审批事项。

同时,简化咨询评估环节。凡法律法规和规章无明确要求编制项目文本、图件的,各部门一律不得要求项目单位编制和提供有关项目文本、图件。除国家和省另有专项规定外,对于情况简单、已掌握足够决策信息的项目,在项目审批、核准或办理其他有关环节审批手续时,一律不得委托评估;对已评估的事项,不得重复评估。建设项目审批中所涉及的评估论证或专家评议,一律由相应的审批职能部门承担费用,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意见》规定,湖南将推行并联审批,把建设项目开工前的审批核准环节简化归并为立项审批(核准)、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施工图联合审查、施工许可证审批四个环节。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项目业主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时,审批部门即予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部门应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实施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相对分离。同时,建立限时办结公开承诺机制。所有审批部门必须按法定时限缩减1/3的要求,公开承诺审批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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