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结果】
雇员受雇主安排驾驶车辆运送货物时,不慎发生交通事故,致摩托车主死亡。事故赔偿责任由雇员承担,还是雇主承担?最近,湘潭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判决:由雇主承担全部责任。由车辆投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万元,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44万余元;剩余不足部分2956元由雇主承担。
【案情回放】
2014年9月17日,雇员徐某受雇主杨某指派,驾驶杨某所有的一辆大型货车沿107国道由北往南行驶,途经湘潭县易俗河镇白云粮库地段时,与同向行驶的胡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胡某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由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胡某家属将徐某、杨某及车辆投保公司诉至法院,要求3名被告赔偿各项损失56万余元。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彭尚高法官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指雇员)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指雇主)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徐某受杨某雇佣,在提供劳务活动中造成损害,故杨某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温馨提示】
车祸猛如虎。为了自身和他人安全,每位驾驶员务必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安全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