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乡镇财政新规3月起实施 规范乡镇财政行为

2015-03-02 18:28:17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记者 龙腾] [编辑:刘艺]
字体:【

3月2日,省财政厅相关领导在新闻发布会上就《条例》相关情况做了详细介绍。

华声在线3月2日长沙讯(记者 龙腾) 今天,记者从湖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5年3月1日起实施。省财政厅相关领导在发布会上就相关情况做了详细介绍。

“开展《条例》修订立法,对规范乡镇政府财政行为、提升基层现代化治理能力和水平、促进我省乡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湖南省财政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石建辉介绍说,经过2年多的立法准备,《条例(修订草案)》已于去年11月26日经省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表决通过。

据悉,新修订的《条例》共7章43条,分别对乡镇基本支出保障、预决算管理、资金监管、资产债务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该《条例》首次以地方性法规形式明确了各级地方政府对乡镇政府基本支出需要的保障责任。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督促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乡镇基本财力保障责任。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其职责履行相应的保障责任。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乡镇基本财力保障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落实保障资金。

《条例》还对乡镇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监督环节进行了全面规范。规定乡镇政府所有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明确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规定应当在乡镇人大会议召开前,将预决算草案分送代表,以保证代表有足够的审查时间。而关于在乡镇人大会议期间应当成立预算审查小组的规定,是湖南省探索强化乡镇人大预算监督职能的创新举措。

《条例》还赋予了乡镇对各级政府安排用于乡镇的各类财政资金实施监管的职权。对基本支出,乡镇财政机构应当按照预算,严格财务核算。对乡镇区域内实施且由乡镇管理的项目资金,乡镇财政机构应当全过程参与监管;对乡镇区域内实施但由上级管理的项目资金,乡镇财政机构应当协助监管。对补贴类资金,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开补助政策,核实补助信息,确保补贴发放安全、及时、准确。

《条例》还增设了专门章节对资产债务管理给予了规范。对乡镇国有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规定乡镇国有资产购置应当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政府采购,并应按照配置标准购置资产,处置国有资产产生的收入按照非税收入管理。

《条例》还首次规定,乡镇内未确定权属的林场、水库、学校等资产,应当明晰产权。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举借债务或者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湖南省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郭秀宏,湖南省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欧阳煌在会上回答了记者提问。湖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委对外宣传办公室主任周湘主持新闻发布会。

今日热点
焦点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