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衡阳讯 张某承租某公司一栋整楼,并先后两次装修花了150万元,合同到期后户主某公司不愿再续租,张某却以投入的装修费未得到补偿为由拒不搬出,甚至向户主某公司索赔装修费用200万元。11月17日,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2005年10月,某公司将一栋房屋整体出租给张某,约定租期7年。张某接手后,分别在2005年和2009年进行了两次装修,共投入装修费用约150万元。合同到期后,这家公司不愿继续出租了,而张某以投入的装修费未得到补偿为由拒不搬出,户主某公司遂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侵犯了某公司的占有、使用、收益权,遂判决,责令张某限期搬出。张某随即另行起诉,要求户主某公司赔偿装修费用等损失200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在进行装修时并未与某公司就合同期满后装修费用的补偿达成协议,于法无据,遂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通讯员赵墨李小兵
[法律解读]租房经营,装修、扩建要慎重
承办此案的法官分析说,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房屋租赁关系随处可见,而由于法律常识的缺失,众多承租人租赁房屋或门面后,不考虑所经营项目的资金回笼周期和合同租赁期限,而盲目投入大量资金进行装修甚至扩建,一旦合同期满后不能续租,或装修费用得不到补偿,就觉得吃了大亏,从而引发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租赁合同期限内的装修,除非双方对合同期满之后的装修费用补偿有明确约定,否则承租方要求赔偿装修费用,法院不予支持。 通讯员赵墨李小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