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要求公开路桥费信息 长沙住建委等被湘大师生告上法庭

2014-10-22 14:40:23 [来源:红网] [作者:廖洁] [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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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长沙10月22日讯 因未按要求公开路桥费收取的相关信息,长沙市住建委、长沙市财政局和长沙市政府被湘潭大学法学院胡肖华、欧爱民、胡军辉、尹华容、蒋新、邓春梅、邹琳、穆远征、吴玉姣等十余名师生及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宁洁告上法庭,10月21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此事正式立案。

  长沙市贷款建设的桥梁有哪几座,各桥梁投资单位的名称及具体投资数额;各座桥梁路桥通行费收取的起始时间、计划终止时间以及各座桥梁路桥通行费收取明细;长沙市所有路桥通行费年度收支明细情况;尚未偿还的用于建设的桥梁贷款总额、债权人单位名称、债务数额及事实依据;工作性开支情况……

  就以上问题,今年五月,胡肖华、欧爱民等师生先后向长沙市路桥征费维护管理处、长沙市住房和城乡管理委员会、长沙市财政局和长沙市人民政府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希望获得明确答复。

  随后,他们收到了长沙市住房和城乡管理委员会《关于湘潭大学法学院老师、学生申请信息公开有关问题的答复书》。长沙市财政局则以“谁主管,谁公开”的原则为由,未给法律诊所答复有关申请事项的内容。长沙市人民政府一直未给予答复。

  不过,对长沙市住建委的答复,湘潭大学的师生们显然也并不满意。

  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胡肖华表示,比如,针对请求公开关于长沙市贷款建设的桥梁有哪几座、各桥梁投资单位的名称及具体投资数额时,长沙市住建委以长沙市城市桥梁建设贷款工作不由其制作和保管为由未给予答复,且未具体告知他们制作和保管该信息的主体。

  而对《申请书》中要求公开各座桥梁路桥通行费收取的起始时间和计划终止时间的部分,长沙市住建局表示,依据(湘政办函[2004]174号)第八条规定,长沙市贷款建设的各座桥梁路桥通行费收取是2005年至2024年止。

  “但事实上从1991年就开始征收路桥通行费了,只是根据湘政办函[2004]17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长沙市城市路桥通行费性质由经营收费改为还贷收费,收费名称改为‘长沙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欧爱民说,他认为,长沙市关于此申请项的答复是与事实相矛盾的。

  对长沙市所有路桥通行费年度收支明细情况,长沙市住建委则答复了2005年至2013年收费总额和支出情况,同时,答复称所收通行费除正常的收费开支、桥梁维护和按合同给付外商的投资汇报外,全部用于长沙市区路桥建设贷款本息的偿还。

  “不过,他们没有附上每年收支票据和已还长沙市区路桥建设贷款票据的复印件,也没有告诉我们1991年至2004年的收支情况。”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胡军辉说。

  对长沙市建设的各座桥梁路桥通行费收取明细,尚未偿还的用于建设的桥梁贷款总额、债权人单位名称、债务数额及事实依据,路桥通行费工作性开支情况长沙市住建委都未予以答复。

  “路桥费与被征费车主息息相关,但却一直是一笔糊涂账。”本案的原告之一,湘潭大学法律诊所所长、研二学生吴玉姣介绍,作为一个由该校法学研究生组成的公益法律服务团队,湘潭大学法律诊所的同学们全程组织参与了此事,好几名同学都成为了原告,“作为未来法学界的生力军,我们也有责任在这个事情上做出一些努力,促使长沙市路桥费的收取合法化。实际上,我们要求的这些信息原本就是他们应该公开的,大家对打赢这场官司都很有把握。”

  2008年,湘潭大学六位法学博士曾通过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方式,促使湘潭市取消了一、二、三大桥的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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