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洞庭湖大桥上停车遭追尾 摩托车主身亡

2014-09-19 09:00:15 [来源:岳阳网] [作者:蒋 浩] [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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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阳网讯(蒋 浩)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有何区别许多司机朋友都未必清楚,出了交通意外究竟该如何索赔,最大程度上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呢?近日,岳阳楼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被告平安财保岳阳支公司被判赔偿19万元。

  原告陈某向平安财保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为30万元,而且投有不计免赔特约险。

  2012年3月12日晚,原告陈某驾驶投保车辆沿岳阳市洞庭湖大桥行驶,行至洞庭湖大桥西侧路段停在桥上,此时由周某驾驶的无牌号两轮摩托车撞到原告小车尾部,造成其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后由岳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君山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两轮摩托,技术生疏,为确保安全行使,遇险采取措施不力;陈某驾车安全意识不强,在桥上停车,采取措施不当。周某与陈某应负事故同等责任。之后在交警部门的主持调解下,原告陈某与死者周某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由陈某赔偿周某家属30万元。平安保险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支付了原告保险金11万元。陈某认为,被告平安财保应当在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限额内继续履行赔偿责任,向其支付保险金。双方协商不成,遂诉诸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陈某为其小车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并支付了保险费,被告平安财保岳阳支公司接受投保并开具保险单,上访成立了保险合同。依据《保险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被告应当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承担保险责任。原告陈某在保险期内发生至周某死亡、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赔偿各项损失30万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险金符合《保险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赔偿范围为:死亡赔偿金37.7万元、丧葬费1.8万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0.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上述合计52.3万元,已由平安财保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万元,剩余部分按50%责任比例在商业三者险中支付,即20.6万元。该数额大于原告主张赔偿数额,故法院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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