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行政问责办法实施 公务员纳入问责对象

2010-09-02 08:05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陈暄] [编辑:刘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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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机关问责方式

    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

    公务员问责方式

    告诫、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本报讯(记者 陈暄)习惯于“拍脑袋”决策的官员和所有不正确履职的公务员要注意了,《长沙市行政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昨日开始正式施行。本市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如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实施了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影响行政管理秩序,或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较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都将依照《办法》进行问责。

    与此同时,《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宣布废止,这标志着长沙行政问责对象从领导干部扩展到行政机关和全体公务员。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进行问责,同样适用本办法。

    行政问责的受理工作由监察机关负责。调查处理应当在60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行政问责调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公务员问责方式增5种

  不管是位高权重的领导干部,还是普通岗位的公务员,或是行使职能的行政机关,只要违反了相关规定,实施了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或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损害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都将受到行政问责的处分。昨日,长沙市政府发布的《长沙市行政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

  公务员的哪些不当行为将被问责?具体的问责方式有哪些?问责程序又包括哪些具体的环节?昨日,记者采访了长沙市监察局负责人。

  5种情形将被行政问责

  《办法》明确规定具有下列5类情形之一的,将对问责对象进行行政问责:

  违反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要求,发生决策失误,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者不良影响的;违法或不当行使行政权力,损害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上级国家机关的决策和部署执行不力、效能低下,给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国家财产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影响政府整体工作部署落实的;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防范不力、处置失当,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较大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公务员问责方式增加至10种

  据有关人员介绍,此前施行的《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主要针对党政领导干部而言,其问责方式只有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等五种。此次出台的《办法》则首次明确行政问责分为对行政机关的问责和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问责。

  对行政机关的问责方式有: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问责方式有:告诫、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行政问责的方式可以视情况单独或合并适用。

  打击报复检举人将被从重问责

  《办法》明确,干扰、阻碍问责调查,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对检举人或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或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的问责对象将从重问责。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影响或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问责对象可从轻问责。

  此外,问责对象受到行政问责的情况,作为对单位进行考核的重要内容;受到行政问责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行政问责,同时需要作出其他相应处理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责编:刘乐

来源: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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