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12月1日讯(全媒体记者 郭宸)人大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11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以下简称《监督条例》)的决定,标志着我省人大监督工作迈上法治化新台阶。12月1日,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对《监督条例》修改进行了说明。
“我省《监督条例》于1996年制定,2008年进行了修订。”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戴少一介绍,《监督条例》实施以来,为保障我省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地方人大监督工作面临一些新的问题,《监督条例》部分规定已滞后于现实需要。2024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监督法,《监督条例》也与上位法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修改后的《监督条例》严格对照上位法,并总结我省实践经验,为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人大执法检查是人大监督的一项重要手段。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罗国宇介绍,修改后的《监督条例》对执法检查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完善,强化基层人大作用,明确提出在联动执法检查中,发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的作用。同时明确,必要时人大常委会可以召开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交办会和开展满意度测评,切实增强执法检查权威性。
财经领域监督是人大监督的重点工作。修改后的《监督条例》明确了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对政府债务情况的监督、对地方金融工作情况的监督,并将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计查处问题整改情况形成制度规范,明确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后的六个月内,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监督条例》还与时俱进,增加人大常委会开展联网监督的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完善信息共享和工作贯通协调机制,提高财政经济工作监督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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