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院发布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025-05-28 15:37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朱倩萱] [编辑:朱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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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声在线5月28日讯(朱倩萱)今日,在湖南法院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新闻通气会上,省高院发布了一批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涉及抢夺藏匿未成年人子女、给未成年人文身、不履行抚养费支付义务、帮扶见义勇为牺牲少年家庭、未成年人心理疏导等。记者选取了部分案例,以案释法,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法治环境,以司法之力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案例一 针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发出全省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

【基本案情】

申请人杨某(女)与被申请人熊某甲(男)婚后共同生育了熊某乙。杨某与熊某甲因婚姻矛盾分居期间,熊某乙随杨某共同生活。2024年6月、10月,熊某甲及其父母多次未经杨某同意将熊某乙带走并迁居外地。2025年1月,熊某甲及其父母再次对熊某乙进行抢夺带走藏匿。杨某寻找孩子无果,遂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熊某甲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杨某的监护权,更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故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民事裁定,要求熊某甲及时将熊某乙送回杨某住所,并禁止熊某甲及其近亲属实施抢夺、藏匿子女或擅自将子女带离杨某现居住场所等侵害杨某监护权的行为。

【典型意义】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正式施行后,湖南法院针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签发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案件。法院及时下发禁令制止不法行为,与公安、妇联等部门协作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及调解,化解子女送回执行难题,充分实现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稳定家庭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二 未成年人隐瞒真实年龄签署《文身协议》,文身服务者未尽审慎义务不得以未成年人自愿为由主张免责

【基本案情】

未满14周岁的原告李某多次前往被告理发店文身第一次文身时,原告隐瞒真实年龄称已满18周岁,并依被告要求签署了《文身协议》被告未实际查验原告身份证件在原告胸口、手臂等多处部位文身并收取了文身费用。原告在入学面试时因有文身被拒数十次前往医疗机构清洗文身,花费59800元。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被告退还文身款、支付清洗文身费用及精神损失费。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虽系自愿文身,但以其年龄、智力状况、社会经验等尚不能判断文身行为对自己身体和人格利益带来的损害和影响。被告作为商家,在未认真核实原告身份、年龄的情况下,多次为原告提供文身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应退还原告支出的文身费用。被告为原告实施大面积文身存在重大过错,亦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同时,原告的监护人未尽到应尽监护管理义务,且原告对被告谎称其是成年人,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故依法认定由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身承担40%的责任。考虑到给未成年人文身,不但侵害未成年人的身体权、健康权,还会使未成年人以后的求学、参军、从警、从教以及考公等录用受限,故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第四条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近年来,文身出现了“低龄化”现象,日渐成为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社会风险点。本案的依法审理,对规范商家经营、实现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应当注意的是,为避免因一时冲动带来长远影响,未成年人自身也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远离文身。

案例三 学生举报后受伤 校园侵权责任如何划分

【基本案情】

某中学严禁学生携带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并鼓励学生举报。原告宋某在发现被告同班同学周某在上课时玩手机后,从周某书包里搜出平板电脑交给老师并获得老师奖励。周某回到教室后发现自己的平板电脑和手机均不在书包里,在宋某承认其向老师举报自己后,周某将宋某头、手等部位打伤。事发后,学校老师将宋某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宋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因周某在案发时系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未追究周某的刑事责任。宋某遂起诉要求周某、周某的监护人付某及所在中学承担侵权责任。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因宋某擅自将自己的平板电脑交给老师而将宋某打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宋某虽系为了遵守学校规定而将周某的平板电脑交给老师,但其擅自拿走他人平板电脑的行为亦有不妥,据此可依法减轻周某的民事责任。学校在事发后虽然及时将宋某送医治疗并通知家属,但学校老师在明知宋某拿走周某平板电脑上交的情况下,未正确引导宋某在发现其他同学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时应如何处理,未指出宋某擅自拿走他人物品的行为不当,亦未及时与周某进行有效沟通,且学校鼓励学生之间互相检举的做法也会引发学生间矛盾,故学校也应对宋某的损害结果承担一定过错责任。遂依法认定由打人者周某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学校承担30%的责任,宋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

【典型意义】

根据《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隐私权等基本权利。涉案学校为落实禁止携带电子产品的校规,通过物质奖励鼓励学生相互监督举报,其初衷在于维护教学秩序,但客观上形成了“以举报代管理”的治理效果。一个缺乏边界、鼓励检举的环境,将导致同学之间相互防备、猜忌,甚至引发肢体冲突,对青少年人格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对学生而言,以遵守学校规定为由擅自搜查他人书包、取走他人物品的行为,实质上构成对他人财产权、隐私权、人格尊严的侵害。法院明确打人者、私自取走他人物品者及学校各方过错,依法划定各方责任,在有效化解个案矛盾的同时,也充分提示了学校在制度设置、日常监管和法治教育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推动校园管理从“结果应对”向“风险预防”转型,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具有重要典型意义。

案例四 对不履行抚养费支付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线上限制出境措施

【基本案情】

2016年谭某与刘某甲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儿子刘某乙由谭某抚养,由刘某甲支付抚养费。2022年刘某乙被确诊为肺动脉高压、心功能不全,面对高昂的治疗费用,谭某寻求刘某甲承担抚养责任未果,故诉至法院。

【执行过程】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经查询刘某甲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有的执行措施也未对刘某甲起到明显有效的约束作用。执行法官通过了解刘某甲的社会背景、财产线索,得知刘某甲并非没有履行能力,只是认为刘某乙后续治疗费用高昂,不愿意长期履行抚养义务,故逃避执行,且刘某甲有出国需求。恰逢人民法院限制出境管理系统正式上线,法院立即对刘某甲采取了限制出境措施。不足一月,被限制出境的刘某甲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主动联系法院及谭某,支付了部分抚养费、治疗费,并承诺今后会按月支付。

【典型意义】

长期以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难寻一直是制约未成年人抚养费能否执行到位的难题。本案中,一方抚养义务人在已有法院生效调解书的情况下逃避履行义务,给身患重病的未成年子女和直接抚养该子女的母亲方造成严重身心创伤和生存危机。人民法院结合本案实际,创新执行手段,借助最新的信息化成果破解涉未成年人案件执行难题,有力打击了被执行人通过隐匿财产等方式规避执行的行为,为患病未成年子女健康生活和幸福成长保驾护航。

案例五 见义勇为家庭陷困境 综合司法保护促善治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雷某(12岁)与同学陈某(12岁)相约下河游泳,陈某不慎溺水,雷某发现后急忙呼救并下河施救,岸边的李某听到呼救后入水将近处的陈某救上岸,雷某不幸溺亡。2023年11月,当地政府为李某、雷某颁发了《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书》。雷某父母与陈某父母就补偿事宜相争不下,雷某父母遂起诉陈某家庭支付见义勇为补偿。一审判决后,陈某父母认为判决的补偿金额过高,提起上诉,同时还提起申请撤销《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书》的行政诉讼,试图通过诉讼对抗减少补偿数额。二审法院多次组织双方沟通调解,对陈某及其父母进行感恩及诚信引导,旗帜鲜明地指出雷某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对陈某最终获救起到了积极的帮助作用,应予肯定与褒扬。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陈某父母向雷某父母支付补偿金并主动撤回另案行政诉讼。

【救助过程】

二审法院经社会调查与社会观护发现,雷某父母尚有高龄父母及两个未成年儿子需要抚养,家庭条件十分困难,遂主动告知雷某父母申请司法救助,开辟绿色通道,给予司法救助金2万元。同时,积极协调各方力量,共同开展帮扶救助。一是协调当地党委、政府给予雷某家庭奖励及慰问金55700元。二是联系团市委邀请专业心理咨询师多次为雷某家庭提供心理辅导。三是坚持判后回访,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并协同当地教育部门持续跟进雷某未成年兄弟的就学情况。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充分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坚持一体融合履职,综合运用多项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机制,实质性地化解了民事、行政、信访相互交织的矛盾纠纷。办案过程中,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机衔接,助力见义勇为牺牲少年家庭脱困。

案例六 两级法院联动救助涉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健康成长

【基本案情】

2021年救助申请人唐某的父亲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同年12月,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赔偿唐某及其家人各项经济损失50余万元,被告人陈某乙赔偿唐某及其家人各项经济损失39万余元。在执行过程中,除从二被执行人的财付通支付账号中扣划到3502元外,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救助过程】

唐某父亲死亡时,其尚未成年,还在读初中,唐某母亲瘫痪在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靠低保救济生活。唐某及其家人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2023年法院在了解到唐某的情况后,第一时间为唐某及其母亲向上级法院申报联动救助,获得救助金9万元。在救助金发放前夕,唐某母亲突然离世。鉴于唐某系未成年人,为确保救助金合理使用,人民法院依托基层组织建立救助资金实时管理制度,由唐某亲属与村委会开设双控账户,确保救助金全部有效用于唐某生活及教育。由此,法院联合当地团委、民政局、教育局、医疗保障局在全省范围内率先出台涉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工作细则,构建各部门积极配合、衔接顺畅的常态化儿童救助协作机制。此后,法院陆续为唐某解决了低保、学杂费减免等问题,2024年为唐某申请了“馨心公益”助学金。

【典型意义】

本案直接推动了全省首个《关于加强对涉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协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文件的出台。两级法院在联动救助唐某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联合团委、教育、民政等部门以及其他社会救助机构探索建立对涉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全链条、常态化、连续性救助机制,体现了人民法院以人民为中心的拳拳温情,取得了帮扶一案、规范一类、治理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案例七 未成年人自伤自残,跨域心理疏导与家庭教育指导解心结

【基本案情】

王某某与谢某甲同居生育孩子谢某,后双方分手,谢某随王某某生活,谢某甲自2020年后未支付过抚养费。一审判决谢某由王某某直接抚养,谢某甲按1300元/月的标准支付谢某自2024年8月至其成年止的抚养费。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谢某甲身患多种疾病、经济状况较差,改判谢某甲支付谢某2020年至2024年7月的抚养费40000元,2024年8月起按900元/月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至谢某年满十八周岁。

【救助过程】

二审法院经调查发现,谢某情绪非常容易失控,在学校经常与同学发生肢体冲突,且已多次实施掐自己脖子、意欲跳楼等自伤自残行为,故主动与当地市妇联对接,邀请资深心理咨询师、家庭教育指导师赶赴谢某居住地为其开展心理疏导和疗愈,同时对王某某进行家庭教育指导。经持续跟踪疏导与教育指导,该未成年子女的心理健康状态得到了极大的改善,未再实施过自伤自残行为。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联动当地妇联开展的首例“司法主导、专业介入、社会协同”跨域对当事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对涉诉未成年子女进行心理辅导与疗愈的家事案件,在当地取得广泛良好反馈。以“疗愈孩子+教育家长”的双轨模式凸显“预防性”司法理念,提前介入未成年人成长风险,为化解家事纠纷中未成年人“隐形受害”难题提供了可复制的干预路径。

责编:朱倩萱

一审:朱倩萱

二审:李昆励

三审:石伟

来源:华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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