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现场,一位自称维修工人的人在拍照。
31楼火灾现场。组图/实习记者史继超
实习记者史继超记者吴陈幸子长沙报道
3月15日凌晨3时左右,长沙市开福区盛世荷园小区2栋31楼某户发生火灾。经过近四个小时的燃烧,同层另一户被烧毁,楼上两户也均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失,整个单元楼一度断电。
事故发生后,谁来为损失买单成为关键。尽管物业与事发房屋业主李女士均向受波及业主道歉,但李女士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事故发生时消火栓无水可用也是造成邻里损失的原因之一。至此,邻里三户索赔一事陷入无解境地。
3月19日,记者前往该小区进行实地探访。
事发楼层两户均被烧毁,楼上有住户家中被熏黑
在盛世荷园小区2栋1单元附近,记者看到先前的封锁线已被拉开,但火焰烧灼的痕迹依然可循,电梯中弥漫着一股较浓的烟味。电梯内,两名来自其他楼层的业主正在互相寒暄,并抱怨烟味久久未散。受火势影响,通往31楼的电梯目前暂停开放,记者选择前往受灾第二严重的32层。
走出电梯,记者看到楼道中的电力已经无法使用,四面墙体均被火焰熏黑。在这里,记者遇到了一名女子,她自称是32层的业主。随后,该女子向记者展示了她家的受损情况:“大门全毁了,室内也受到了影响。”顺着她手指的方向,记者看到一扇漆黑的大门和一个已被烧毁的鞋架。
在征得该女子同意后,记者进入她家中。屋内一侧的门口部分已经被火熏黑,部分墙面也留下了火焰烧灼的痕迹。不过,在她看来,损失最大的是家中大件电器,“空调、冰箱这些家电都因为火灾时的线路问题坏了”。在32楼的隔壁屋内,记者随一名正在进行检修的人员进入后看到,这户情况更为严重,整个家中已被熏黑。
记者随后通过步梯前往事发地31楼。在这里,记者看到这层的两个住户家里均已被烧毁,不少家具成为黑色焦炭,多数物品已无法分辨,几个维修人员正在清理废墟。
多家报道称事发时消火栓无水,但检查报告却无问题
针对此前有报道称火灾发生时消火栓无水的问题,记者对该单元多名住户进行了采访,有业主表示,水确实是后来从低楼层通上去的。记者在检查消火栓时注意到,尽管根据多家媒体报道显示,3月15日事发时消火栓无水可用,但消火栓门上的检查报告却标注2025年1—3月无问题,并附检查人签名。在楼道的安全指示牌上,记者也看到了物业人员的巡检签名。
记者离开时,在该单元一楼遇到几名身穿消防制服、佩戴记录仪的工作人员。记者上前询问调查情况,带队的一名工作人员称,他们此次前来正是为了对事故情况进行调查,“后续有结果会随时公布”。
有报道显示,此次火灾造成的损失预估超百万元。“我损失还算小,事主已经道歉,不想再给她更大压力了,只想尽快恢复正常生活。”32楼的女士向记者表示,她曾咨询过物业赔偿情况,被告知需等待通知,目前自己也不知道该向谁索要赔偿。“这件事最终总得有个说法的,赔偿是肯定要的。”该女士说。
律师说法
房屋使用者通常为主要责任人
针对此次火灾引发的赔偿问题,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吴震表示,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作为房屋使用人或管理人,若因自身过错(如电器线路故障、用火不慎等)引发火灾,需对邻居及楼上房屋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其次,物业公司对消防设施维护具有法定义务。《消防法》第29条及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了物业需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若消火栓无水导致灭火延误,物业需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过错责任。
“在此类事故中,若无第三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火灾的发生,起火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或管理人通常被认定为主要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而对应的管理方如物业公司,需要根据过错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因此,本次事故中还需等待消防部门或法院调查的事实,从侵权责任的角度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进一步分析。”吴震说。
责编:周培
一审:印奕帆
二审:蒋俊
三审:谭登
来源: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