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情况也能补差额,最多可报600元 省医保局解读《关于调整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

2025-02-19 09:25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徐媛 欧阳振华] [编辑:刘畅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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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晚报2月18日讯(全媒体记者 徐媛 通讯员 欧阳振华)18日,湖南省医保局官网发布了《解读〈关于调整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其中“两种特殊情形的处理”均按照有利于参保女职工的原则处理,这将切实保障参保女职工在政策调整衔接期的权益。

第一种是2025年2月28日前已报销产检费用,假设已按参保地旧政策报销产检费用600元,3月1日还发生了产检费用的,可以按新政策补报差额,最多可报600元。另外,产检费用报销之后还需做产检的,可按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报销合规费用。第二种是能否按新政策报销住院医疗费用或终止妊娠费用,以出院时间为准。比如分娩时间为2025年2月27日,3月1日出院,则可以按新政策报销。

今年2月11日,湖南省医疗保障局联合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该政策自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此次政策调整统一了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全省生育保险费率统一调整为0.7%;提高了产前检查费补助标准,参保女职工产前检查费最高补助标准为1200元。

同时,提高了生育住院医疗费限额支付标准。参保女职工因生育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设住院起付标准,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顺产4000元;难产(含剖宫产)6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

参保女职工因终止妊娠,在门诊或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怀孕未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500元;怀孕满2个月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800元;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1600元;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2000元。

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未达到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孕产妇因高危重症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因疾病住院相关标准支付,从基本医保统筹基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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