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在房间留下上百箱货物,长时间联系不上;房东想收回房屋,无奈之下求助媒体——
消失的租客,你在哪儿

赵先生介绍,房屋内被租客肖某某放满了货物,大多数是内衣产品。 长沙晚报全媒体记者 刘琦 摄
长沙晚报全媒体记者 刘琦 实习生 周帅
“我现在真的没有一点办法了,房子拿不回来,租客人又找不到。”9月11日,市民赵先生向媒体求助,希望租客肖某某能来将房屋腾空,让他顺利将房子收回。
记者在赵先生的房中看到,约120平方米的房内,摆满了上百个纸箱,这些纸箱内装着内衣、袜子等商品。如今,赵先生却与肖某某无法取得联系,房内的物品他也不敢轻易处置。消失的租客,到底去了哪儿?
租客拖延支付房租后“失联”
2016年,赵先生在雨花区城市山水豪园小区购买了一套二手房。“肖某某之前就跟前房主租住了这套房子,因为我当时不急着住,他也有续租的诉求,我就同意继续租给他。”赵先生出示的房屋租赁合同显示,从2017年8月开始,肖某某租住了该房屋,房租为2500元/月,按季度支付租金。1年到期后,双方口头约定续租,继续执行原合同。
“从2017年一直到2019年,他都是按时支付房租,我们双方关系也还融洽。到了2019年第四季度,肖某某称自己有困难,希望房租能拖一拖再付。”赵先生告诉记者,当时他觉得租客“有困难没关系”,同意缓一缓。没想到,肖某某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房租。“拖到了2020年四五月份,再给他发信息就不回了,电话也打不通,肖某某一直处于‘失联状态’。”赵先生称,当时肖某某欠下了房租、物业费共计20000多元。此外,肖某某还在该房屋的地址注册了公司,赵先生也怕给自己带来“麻烦”。无奈之下,他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问题。
法院判决后,租客依然未履行
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对双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受理,但被告人肖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最终,法院查明相关事实,并判定:房屋租赁合同于2021年10月11日解除;肖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55000元及违约金;肖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支付物业费、燃气费、水电费共计5325.4元,并将房屋恢复原状返还给原告。
可是,肖某某并未履行法院判决。肖某某“失联”后,赵先生想方设法找到了肖某某的一名合伙人王先生。王先生起初称“愿解决”,为此负责,支付相关费用并清理货物,但一直拖。“后来,听说肖某某已经成了失信被执行人,还有人说他在几个地方都存有货物。”赵先生说。
9月11日,赵先生在记者的见证下再次拨通肖某某的电话,但要么是“正在通话中”,要么是无人接听。记者也尝试拨打了肖某某电话,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该如何收回房屋?房东很纠结
双方当初签下的房屋租赁合同显示: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肖某某必须按时搬出全部物件。搬迁后2日内房屋里如仍有余物,视为肖某某放弃所有权,由房东处理。
“我现在很想把房子收回来,自己装修后居住。”如今,赵先生很想按照房屋租赁合同“办事”,但是他又担心肖某某会回来找麻烦,“万一我将这些货物处理了,他又跳出来说这些东西值多少钱要我赔偿,我该怎么办?”对此,赵先生感到非常纠结。此外,房屋内装满易燃可燃物,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他也感到提心吊胆。
记者就此事向法律从业者进行咨询。一名业内人士指出,房东赵先生有权按照房屋租赁合同和法院判决结果处置房内物品,“具体到本案中,我们建议赵先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者在执行法官的监督和建议下处置。”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债权人具有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或是下落不明等情形,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向公证处提存。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责编:金灵
来源:长沙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