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长期拒绝同房丈夫能否要回彩礼
法院依据事实认为双方并未建立夫妻感情,判女方返还全部彩礼10万余元
潇湘晨报综合 妻子长期拒绝同房,丈夫能否要回全部彩礼?近日,邵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0万余元。
原告蒋某(男)与被告刘某(女)于2022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之后按农村习俗订婚,于2023年2月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领证前,蒋某向刘某支付彩礼共计105582元。刘某婚后对蒋某冷漠,拒绝发生夫妻性关系。婚后两个月某天,刘某借故离家出走,不再返回与蒋某生活。2023年5月上旬,蒋某与刘某电话、微信沟通,希望刘某返回住处,刘某予以拒绝。2023年5月,蒋某与刘某协商不成后,提出若刘某坚决不愿回家、没有共同生活的诚意,就应当退还全部彩礼。双方协商未果,蒋某激愤不已,向邵阳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但是彩礼要按照“一人一半”原则,只退还5万余元。她称自己之所以不愿意同房,是因为蒋某身上烟味大,不懂得体贴自己,且没有给她买婚戒和“五金”。另外,刘某还称,她提出了自己做生意的想法,但是蒋某的妈妈不同意,这给她造成了一些损失,应予以赔偿。
邵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识一年多仅通过微信联系,后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后双方因婚前婚检及婚后夫妻性生活等问题发生纠纷,被告独自离开原告,并且表示不愿意与原告共同生活,双方还协商过退彩礼的事情,因对彩礼金额有争议而未果,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庭审中,被告亦对离婚没有异议,仅仅对退彩礼的金额存在争议。从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原告提到双方从未有过夫妻性生活时,被告并未提出反对意见,故可以认定双方确未共同生活。关于被告提出的应当赔偿其与原告交往期间耽误做生意而造成的损失,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而且也无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邵阳县法院判决准许原告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蒋某彩礼人民币1055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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