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晨报综合 刷小视频、看直播日渐成为民众闲暇时娱乐消遣的新选择,不少用户在观看直播时,为喜欢的主播赠送“鲜花”“游艇”“嘉年华”等虚拟礼物,打赏主播、成为主播似乎成了一种新“潮流”,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也不在少数。湖南高院网8月9日公布一则相关案例。
小美与阿勇系夫妻关系,小花系平台主播。阿勇于2022年8月在某直播平台上与小花相识,并经常充值购买平台币,在小花的直播间刷礼物打赏。
2022年8月至11月,阿勇为多名女主播打赏礼物,金额大小不等,其中打赏主播小花的礼物共花费16万余元。现小美起诉小花,要求小花退还4万元。
汉寿县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判决驳回原告小美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认为,阿勇通过直播平台进行充值的行为属于网络消费行为,充值目的是方便使用网络平台提供的虚拟货币服务。小花在某直播平台为用户提供直播等服务,阿勇在平台观看直播,通过与主播的在线即时交流、打赏主播,实现心理上的获得感、满足感,是一种新型商业消费行为,双方之间实际上存在对价给付,即时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小花从事线上主播提供唱歌、跳舞或陪聊等服务并获取虚拟打赏的行为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阿勇作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充值及打赏行为均合法有效。
小美主张阿勇的打赏行为系赠与。从网络打赏的模式上看,“打赏”行为通常发生在主播进行表演服务时,是用户向主播提供的表演和互动服务的接受和酬谢,是双务和有偿的,即用户购买虚拟礼物进行打赏,平台主播则通过直播表演等方式获取虚拟礼物,这是主播正当获取报酬方式之一,此种合同的性质是区别于法律规定的无偿、单务的赠与合同性质的。
阿勇将虚拟礼物打赏给主播的行为虽然是无偿的,但未附加任何义务或条件,且主播在获得虚拟礼物后可以在平台进行提现,但是该行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赠与行为,阿勇与小花之间形成的是网络服务合同而不是无偿的赠与合同。
小美主张阿勇的打赏行为侵犯了其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阿勇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充值行为针对的是平台,与小花无关,充值本身并未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且无论是涉案直播平台的运营者还是小花,在接受服务购买人支付的充值款或打赏的虚拟礼物时并无审查购买人或打赏人的婚姻状况以及是否取得配偶同意的法定义务,也无从推断其充值行为是否侵害他人的财产处分权。
打赏尽管针对的是小花,但打赏行为并不需要纳入法律评价,且网络服务合同已经即时履行完毕,不存在赠与行为。
小美提交的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阿勇与小花之间存在其他不正当关系。阿勇、小花的行为未违反公序良俗的民法基本原则,不影响阿勇充值、打赏的行为效力,故对小美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消费者应量力而行切勿激情打赏
法官提醒:直播很精彩,打赏需理性。消费者要树立理性消费观,量力而行,增强自身道德约束,切勿激情打赏,盲目消费,避免损害他人的财产权利和影响他人家庭和睦。
网络直播平台应当肩负起与其盈利相对等的社会责任,严格管理直播内容、合理约束主播言行,落实《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注重传递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主播应当遵守《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的规定文明直播,引导直播受众理性表达和消费,共建健康文明的网络生态环境。
责编:金灵
来源:潇湘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