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改名换股东,欠我的钱能追回吗

2023-07-17 10:10 [来源:潇湘晨报] [编辑:金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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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湘晨报综合 常德的吴先生几年前借给一个公司25万元,钱还没要回来,公司却没了……原来,该公司后来改了名字换了股东,就此“开启新生活”,但吴先生却因此遭遇了新问题:他的25万元没人认账了?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近日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了这则案例。

收据齐全到期未还

2017年4月14日,常德市齐齐有限责任公司向吴先生借款并出具《收据》载明:向吴某借款25万元,借款月息按1.5%计算,年结。收据上盖有该公司财务专用章及公司财务人员签字。吴先生向法院提供的由银行出具的《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显示,当天,吴先生向常德市齐齐有限责任公司账户汇入人民币25万元。此后,该公司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吴先生向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2022年3月16日,常德市齐齐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由陈有用、皮振兴变更为陈有用。2022年3月21日,常德市齐齐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常德市信义有限责任公司。

新股东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该清偿。常德市齐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吴先生借款后出具《收据》的行为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真实、合法、有效。吴先生按约定向常德市信义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相应借款,因常德市信义有限责任公司经催告后未及时还款已构成违约,故吴先生要求常德市信义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常德市齐齐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变更为常德市信义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又无特别约定,变更后的常德市信义有限责任公司对常德市齐齐有限责任公司债务应予以承继。常德市信义有限责任公司、陈有用认为涉案债务发生时常德市信义有限责任公司尚不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故陈有用不需承担连带责任的抗辩,属于陈有用与案外人皮振兴之间的内部关系,不能对抗本案吴先生,故法院对于该抗辩不予支持。常德市信义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为自然人独资公司,陈有用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唯一股东,庭审中陈有用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常德市信义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陈有用应对常德市信义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吴先生要求陈有用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法院判决,常德市信义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吴先生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相应利息,陈有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均为化名)

责编:金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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