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去世,继子女要赡养继母吗

2023-07-17 10:35 [来源:潇湘晨报] [编辑:金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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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湘晨报综合 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定的义务。但在再婚家庭中,生父(母)去世后,继子女对继母(父)是否有赡养义务呢?常德市石门县人民法院7月14日在微信公众号公布一则相关案例。

小泽、小峰、小琼(女)三兄妹年幼丧母,小泽18岁时(小峰16岁、小琼14岁),父亲向某另娶他人,与陈某结婚组成家庭,陈某婚前也育有两子一女,与向某再婚后,未生育共同的孩子。向某与陈某于1980年领证结婚,但婚后两年,陈某一直未到向家生活,直到1982年6月,陈某才正式与向某生活在一起,此时,小泽已经达到法定年龄,入伍当兵,小峰也已成年,外出务工,小琼虽未成年,但已接近成年,其间一直在学校寄宿生活,很少与父亲向某及继母陈某生活在一起。

2022年3月,向某去世。随后,陈某的子女便与小泽、小峰、小琼一起商量陈某的赡养事宜,小泽、小峰、小琼认为,三人不应承担继母的赡养义务,应当由继母的亲生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双方为此争执不休,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与向某再婚后,便与小泽、小峰、小琼形成了继母和继子女的关系,三人是否应当对陈某承担赡养义务,应当根据三人受陈某抚养教育程度来确定。陈某于1980年与向某结婚,1982年6月正式与向某一起生活,此时,小泽、小峰均已成年,且已独立生活,小琼虽未成年,但已接近成年,其间已在学校寄宿生活,实际接受继母陈某生活上的照顾抚育较少,读书期间经济来源全部依靠父亲向某的工作收入,家庭身份融合程度较低,双方之间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因此,应当认定陈某未对小泽、小峰、小琼进行抚养教育,相互之间并无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遂依法判决小泽、小峰、小琼对陈某不承担赡养义务,确认陈某的亲生子女三人为其赡养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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