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里辱骂房东被告上法庭 经过法院调解,租客删除不良言论并当面道歉

2023-07-24 11:08 [来源:潇湘晨报] [编辑:金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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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湘晨报综合 微信是当下很多人使用的沟通工具,微信的朋友圈除了分享日常生活,也被一些人当成发泄情绪的渠道,殊不知可能因此惹祸上身。据桃源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近日消息,该院就调解了一起因网上不当言论产生的纠纷。

原告赵某和被告周某系房东与租客的关系,双方经协商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生效后,周某由于自身原因未满12个月选择退租,而合同约定不满12个月房租押金3000元不予退还。

周某因赵某不退还押金对其产生不满,不愿给付当月产生的水电费。这份不满随着第三人吴某掐断水电而达到顶峰。

周某认为吴某断水断电的行为是房东赵某指使,一气之下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多条针对赵某的辱骂性言论。

看到周某辱骂自己的朋友圈后,赵某认为对方的行为给自己的生活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遂将周某起诉至桃源县人民法院,要求周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经济损失。

收到诉讼材料后,经征求当事人同意,先由人民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调解员了解完详情,与当事人交流沟通,通过释法明理,被告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庭删除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针对赵某的不良言论,并当面进行赔礼道歉。

赵某表示既然周某已经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便也不再主张其他权利,最终双方互相谅解,握手言和。

法官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合法正当的言论才能在信息时代土壤里生根发芽。上网须谨言慎行,公民应当知法守法,以正当合法的方式维护自身利益、表达自身诉求,共同维护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相关案例

微信群里“畅所欲言”侵犯他人名誉权

潇湘晨报综合 微信群可以共享信息资讯、便利沟通交流,但要是有些人在微信群内肆无忌惮,发表不当言论,这种行为是否侵犯他人权益、又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日前,安乡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一则案例。

吴某与刘某均为某社区居民,曾产生过矛盾。吴某在社区“某某超市”微信群中发送“人在做天在看,是非因果终报应”等文字。刘某随即做出反应,在该微信群中发送大量吴某父女道德品行败坏的辱骂性内容。微信群主提醒刘某要文明发言,吴某要求其删除。刘某不予纠正,继续以侮辱性言辞在微信群中辱骂吴某。该微信群中有成员200余人,均为该社区居民,该微信群主要用于便利本社区超市售货。

事发后吴某报警,公安机关给予刘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涉案微信群成员对吴某与刘某之间先前的矛盾纠纷大多知情。吴某以名誉权受侵犯为由将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刘某在社区微信群中发送大量信息,虽均未指名道姓,但结合二人发送信息的内容、顺序,两家之前的纠纷等事实,可以认定二人在涉案微信群中发送的信息均指向对方家庭。刘某虚构吴某父女的道德问题,方式及言语措辞明显不当,其行为侵犯了吴某的名誉权。吴某借微信群宣泄其情绪,方式方法亦有所不当。法院判决刘某赔偿吴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看新闻学法律

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责编:金灵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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