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网红店“天宝兄弟”起诉“老天宝兄弟” 法院这么判了

2022-04-11 11:37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张鼎峰 文天骄] [编辑: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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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声在线4月11日讯(记者 张鼎峰 通讯员 文天骄)注册企业后并未实际经营,也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近日,在长沙网红店“天宝兄弟”起诉“老天宝兄弟”一案中,长沙市天心区法院作出判决,判定“老天宝兄弟”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其十五日内变更企业名称。

天宝兄弟索赔10万

湘潭天宝兄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该公司在长沙市天心区开设“天宝兄弟”餐馆,深受消费者认可和市场追捧,具有一定知名度。

这起案件的三被告为老天宝兄弟小吃店、老天宝兄弟公司以及经营者何某。天宝兄弟认为,三被告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具有混淆市场和消费者的效果,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天宝兄弟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老天宝兄弟公司、老天宝兄弟小吃店变更企业名称或依法注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根据调查,原告于2016年注册了第17482674号商标“天宝兄弟”,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饭店;餐馆;快餐馆;流动饮食(截止)。被告的商标则是何某于2021年从他人处受让的第31335386号商标“天宝兄弟”,核定使用服务为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

被告辩称,使用的是自己商标作为企业字号,未实施任何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注册企业后并未实际经营,原告不存在任何损失,被告也未获利,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原告商标注册和使用均在先,被告何某受让的商标在后,且不包括饭店、餐馆服务。被告的经营范围均为餐饮服务, 其辩称合理使用受让的商标文字“天宝兄弟”的理由不成立。

行为人注册登记企业时,在他人商标核定使用范围相同的经营领域内,将与自己核定使用范围严重不符的商标中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本身就不是对自己商标的正当、合理使用。尽管商标权利人可以其商标文字作为企业字号,但是必须合理避让他人在先的商标,否则就会落入他人权利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此外,被告字号中“老”字位于文字“天宝兄弟”之前,意图使得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经营时间较长,是原来的“天宝兄弟”餐饮品牌。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在公司企业字号上主观上明显具有造成混淆的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因被告仅注册尚未开展经营活动,除在公司企业名字上有“天宝兄弟”外,并没有其他方面的商标性使用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被告尚未实际开业经营以获利,原告亦无经济损失,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0万元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判令被告十五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天宝兄弟”字样)或依法注销,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同时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但法院为何最终认定被告的行为只构成不正当竞争?

长沙市天心区法院法官魏立宇介绍,老天宝兄弟公司、老天宝兄弟小吃店虽注册成立,但尚未实际经营,即尚未在餐饮服务上使用“天宝兄弟”标识,此时被告的行为尚未纳入商标法保护的范围,故不宜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被告的行为虽未构成商标侵权,但并不意味着被告注册带有“天宝兄弟”字号主体的行为合法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原告、被告经营范围均为餐饮服务,属于同业竞争者,原告注册使用的“天宝兄弟”商标核定在餐饮等服务上使用,且经营的“天宝兄弟”餐馆具有一定知名度。在此前提下,被告将“天宝兄弟”作为企业字号使用,为自己获取市场竞争优势以及更多的市场交易机会,会对原告造成不良影响,违反了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应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责编: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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