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午买车险,晚上出事故,保险不赔? 法院:“次日零时生效”有违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

2021-09-03 09:38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虢灿 许振兴] [编辑:欧小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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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买车险,晚上出事故,保险不赔?

保险公司:合同“次日零时生效” 法院:条款有违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判赔27万

上午刚买了车险,晚上就出了事故。面对约30万元的赔偿,长沙驾驶员胡先生正在庆幸保险买得及时,却被保险公司告知只能理赔交强险,因为车险“次日零时生效”。

索赔无果的伤者把胡先生和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27万余元。9月2日,记者从法院获悉了该案案情。

起诉

上午买车险晚上出事故,司机遭拒赔

2019年4月22日晚,胡先生驾驶小车与一台电动车在岳麓区某路口相撞,造成电动车司机韩先生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过勘查,交警认定事故双方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韩先生住院治疗90多天,产生医疗费用27万余元。经鉴定,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精神伤残评定为八级,后续医疗费约需5万元。加上误工费、护理费用,这一场交通事故给韩先生造成各项损失达60多万元。

与此同时,胡先生也默默算了一笔账,并感叹不幸中有万幸,因为虽然车辆的商业险脱保已近半年,但自己在事发当天上午通过电子投保的方式,投保了车损险和100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然而,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了12万元以后,便以“事故未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为由拒绝在商业险范围内继续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胡先生4月22日投保,但保险合同约定的生效时间是4月23日零时,而事故并未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理应拒赔。胡先生则认为,既然保险公司已经收取了保险费并出具了电子保单,保险合同就应该即时成立并生效。

伤者韩先生索赔无果,只得向法院起诉,要求胡先生和保险公司赔偿自身损失29万余元。

法院

“次日零时生效”有违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

法院审理认为,胡先生通过电子投保的方式向保险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支付了保费,保险公司收取保费并生成了电子保单,保险合同成立并已生效。

本案中的电子保险单格式文本,保险期限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免除了保险公司自同意承保之时到次日零时之间的保险责任,加重了投保人责任,并且未尽到法律规定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加之投保人无法就合同条款与保险公司进行磋商,因此,在胡先生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生成电子保单后,保险人即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此外,“次日零时生效”条款有违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根据该条款认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将会损害合同订立过程中较为弱势的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根据事故责任及韩先生驾驶的为非机动车,认定胡先生承担60%的赔偿责任,并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替胡先生赔偿韩先生各项损失27万余元。

保险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三湘都市报·华声在线记者 虢灿 通讯员 许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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