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华声在线记者 何金燕 通讯员 彭蓓蓓
重组家庭,继子女是否需要赡养继父母?民法典规定,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11月30日,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黄阳司法庭庭长王枫接受记者采访,对此进行解读。
【条文】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案例】
其一:1989年,潘女士和周先生办理结婚酒宴,双方均系再婚。双方在结婚时,周先生的3个小孩周某甲14岁、周某乙10岁、周某丙3岁。婚后,潘女士作为继母,尽力抚养3人,3人现均成家立业,后周先生去世。现原告潘女士已经年老,且身体状况不佳,没有生活收入来源,需要3人履行赡养义务,故诉至法院。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决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每年支付赡养费至潘女士终老。
其二:2005年,黄某之父黄先生与刘女士协议离婚,约定黄某的抚养权由黄某自己选择,如刘女士有困难不予抚养,黄先生全权抚养。2010年,陈先生和黄某之母刘女士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当时黄某已年满16周岁,系师范类学校大三学生,学杂费等由湖南省教育厅负担。2012年,黄某毕业参加工作。2017年,陈先生和刘女士离婚。后陈先生起诉黄某要求黄某对其履行赡养义务。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解读】
继父母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继子女须履行赡养义务
“生恩重,养恩亦重。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王枫法官指出,民法典规定,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体现了法律对“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传统美德的坚守。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属于拟制直系血亲关系,双方享有父母子女间的各种权利,承担相应义务,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有要求继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上述案例一中,潘女士与周先生结婚时,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均未成年,潘女士与3人一直共同生活,并尽力抚养3人,直至3人成家立业,形成了抚养关系,故3人应当承担赡养义务。
王枫分析说,继子女对继父母负有赡养义务是有前提的。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要根据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继子女是否已经成年,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是否实际接受生活上的照顾抚育,家庭身份融洽程度等实际情况予以综合判断。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仅是直系姻亲关系,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上述案例二中,陈先生与刘女士再婚时,黄某长期在校学习,且无需缴纳学杂费,陈先生亦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承担了黄某就学期间的教育费和生活费,故对陈先生提出其在与刘女士结婚期间,与黄某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主张不予支持。
投我以木瓜,报之以琼琚。王枫认为,重组家庭虽然没有与生俱来的血缘关系,但希望每个家庭都能在日常生活中付出真心,收获浓得化不开的宝贵亲情。
责编:欧小雷
来源:华声在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