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民法典】“自甘风险”原则 护航文体活动

2020-07-10 08:00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何金燕] [编辑:欧小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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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日报·华声在线记者 何金燕

跟朋友一起踢足球、打篮球时,一不小心被对方碰到受伤,能不能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新增“自甘风险”条款,护航文体活动,让责任承担更明晰公平。

在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中受伤,究竟谁来担责?7月8日,记者采访了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薛笑梅,对此进行解读。

【原文】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案例】

毛某和王某都是足球爱好者。两年前,毛某与王某及其他十余个朋友自发组织了一场足球比赛,毛某与王某在抢球过程中同时摔倒在地,经鉴定,毛某致残程度等级为十级。毛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23万余元。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足球比赛是一种激烈的对抗性竞技运动,难以避免人身危险的发生,参与者自愿参加足球活动,应属于自愿承担危险行为。只要行为人没有侵害受害人的恶意,对损害的发生就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毛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多年的足球爱好者,应当知道参加足球活动可能存在的危险。王某在足球活动中与毛某碰撞,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和客观上对运动规则的重大违反,其对毛某受伤不存在过错。法院对毛某要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但鉴于毛某因此次意外事故造成残疾,应当使用公平原则,由王某进行一定补偿,判决王某支付毛某补偿款12000元,驳回毛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案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解读】

自愿参加有风险的文体活动要“自甘风险”

“‘自甘风险’也叫危险的自愿承担,《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这一免责事由,民法典该法条是我国第一次确认‘自甘风险’为免责事由,填补了法律空白,厘清了文体活动中出现意外后各方责任的法律范围。”薛笑梅法官指出,“自甘风险”原则在国外已确立多年,但在我国理论界颇有争议。司法实践中既有采用该原则的案例,也有未采用的案例,由此导致各地法院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既让群众在从事文体活动时缺乏安全感,又影响到体育活动健康发展,也损害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司法的公信力。

“以往遇到这种案例,一种观点认为应该赔偿,适用侵权责任;一种观点认为不应该赔偿,应当风险自担;还有观点认为应该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分摊损失。”薛笑梅告诉记者,在上述案例中,王某基于公平原则承担了12000元的补偿,但如果该判决发生在民法典颁布施行之后,王某就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薛笑梅指出,“自甘风险”构成要件是:(1)受害人参加的文体活动有一定的风险;(2)受害人对该危险有清楚的意识,并自愿参加;(3)受害人在活动中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造成损害;(4)其他参加者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在薛笑梅看来,“自甘风险”条款释放出明确的导向信号,契合朴素的正义观和是非观。“自甘风险”原则的确立,一方面为文体活动的开展免除了后顾之忧,另一方面也提醒大家在自愿参与具有危险性的文体活动时要注意自身安全,充分评估风险再量力而行。当然,其他参加者也要尽到注意义务,若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责编:欧小雷

来源:华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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