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涉野生动物案判决有何变化
省高院通报典型案例,湖南一男子买7只水獭当宠物被从重判处六年半,罚款两万元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滥食野生动物的突出问题以及由此给公共卫生安全带来的巨大隐患,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于是,从国家到地方,从立法到执法、司法,各方面各环节齐发力,依法保护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规交易、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呼声,空前嘹亮。
潇湘晨报迎来第19届读者节,我们将主题定为:“你·我·它——拒食野生动物,构建生命共同体”。疫情以来湖南有关野生动物案件判决有何变化?省高院通报了相关典型案例。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长沙报道
2月6日,“两高两部”制定实施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意见》要求,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3月10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法院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有关情况。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湖南两男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获刑,岳阳楼区法院对两名被告人依法从重判处有期徒刑,其中一人获刑6年6个月。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风向标。
无证买水獭饲养导致3只死亡
2月21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并当庭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谢某某因喜爱水獭,为满足个人爱好,在明知水獭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饲养需要办理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2019年10月,通过网络联系到广西水獭卖家荆某某(另案处理)和被告人周某某(深圳水獭卖家),先后在荆某某处以35000元购买水獭6只,在被告人周某某处以3000元购买水獭1只。其间因饲养经验不足,导致3只水獭死亡。后因家人反对其饲养水獭,被告人谢某某将其中1只水獭出售给了重庆买家岳某某(在逃)。
2020年1月15日,公安民警将正在准备出售水獭的被告人谢某某抓获。1月20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的违法所得15000元,被告人周某某的违法所得3000元均已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周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仍然予以收购、出售,其行为分别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被告人谢某某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疫案件应从重处罚的司法解释,结合被告人谢某某犯罪动机系个人爱好而收购水獭,且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相关情节,该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谢某某的违法所得15000元、被告人周某某的违法所得3000元予以追缴,由公安机关上交国库。
非法捕杀珍稀动物被判有期徒刑四年
记者梳理发现,目前湖南各级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严厉惩治各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为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3月6日,安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野生动物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被告人谌某伙同他人在柘溪镇椒园村架设高压电网狩猎野猪,不慎引发森林火灾,将陈某的厚朴林烧毁50株。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谌某未取得狩猎证,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野生动物,共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红腹锦鸡4只,国家三有野生保护动物和湖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毛冠鹿5只。经安化县林业局核定,红腹锦鸡的评估价值为每只5000元,毛冠鹿的评估价值为每只3000元,合计35000元。
最终,当庭宣判被告人谌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同时判令谌某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35000元,在县级以上新闻
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法律
情节严重的将被判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链接
疫情前涉野生动物案这两起判处相对较轻
记者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梳理了多起在疫情发生之前涉野生动物刑事犯罪的判决书。
以一起收购、出售穿山甲鳞片的案件为例。2017年12月13日,周某海通过电话联系刘某平求购穿山甲鳞片,刘某平联系谢某确认有货后,三方协商购买穿山甲鳞片的数量为60多公斤,价格为每公斤3120元。2018年7月19日、7月24日被告人刘某平、周某海分别被侦查机关抓获归案。这起案件中,刘某平、周某海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此外,2018年5月至7月,贵州男子杨某志在邵阳务工时利用鸟网、鸟笼、诱鸟播放器等专用猎捕画眉鸟工具猎捕画眉鸟2只,并将工具出借给杨某荣等人猎捕画眉鸟共6只。经专家鉴定,该8只活体鸟类均为画眉。新宁县法院以杨某志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责编:洪晓懿
来源:潇湘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