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稍复杂,有无遗嘱都争执
提醒:遗嘱须符合法律规定,对于身后事的安排很重要
对于自己的身后事,遗嘱的订立者都有啥打算?最终达到他们订立的初衷了吗?近日,三湘都市报、新湖南都市频道记者采访上海(长沙)协力律师事务所多位负责处理遗嘱业务的律师,听他们讲讲关于遗嘱的故事(文中人物均为化名)。这些故事,让你看到世事人心,也从中学到法律知识。
■三湘都市报·华声在线记者 王智芳
案例一
代书遗嘱上缺了一角且“多了几笔”
郭良和郝倩原本是夫妻,两人婚后育有一子。2007年,双方协议离婚,在财产分割时,婚姻存续期间的房产两人各占有50%。
离婚第二年,郭良就生病了。因前夫生病无人照料,郝倩又回到其身边照顾。两人过起了离婚不离家的日子。
2013年,郭良被医院查出已患癌症。“他的状态很不好,就要求我给他代书遗嘱,交代下他身后的事情都由我处理。”郝倩说,由她主笔,郭良在后面签字的“遗嘱”就产生了。
记者注意到,这份代书遗嘱实际上就是一张不太完整有撕毁痕迹的纸张,且遗嘱上还有郝倩后期加进去的字迹,原本遗嘱上是没有“所有”字眼的,这个字是郝倩后期加进去的。
不久后,郭良因癌症去世。郝倩就房屋遗产的问题跟郭的家人产生了纠纷。当时来说,郭良的法定继承人应该是他的父母和儿子三个人。因为郝倩没有与他复婚,在法律上来说她不是法定继承人。
当时,郝倩起诉了前夫的父母和儿子,主张代书遗嘱,应该按照遗嘱的内容对房屋的份额遗赠给她。法院认为,遗嘱经过鉴定之后发现郝倩又在后面加了字,对遗嘱进行了修改,故法院并未对此进行认可。
随后,她委托律师,律师向人民法院主张继承纠纷:郝倩虽然不是法定继承人,但她尽了较多的法律义务。人民法院支持了其部分请求,给予了她一定的遗产。
【法律提醒】
代书遗嘱需要两位非利害关系人见证
这个案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是代书遗嘱,代书遗嘱规定是需要有两位见证人,且两人和遗嘱继承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因此,郝倩当初形成代书遗嘱的形式其实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没有见证人,纸张不完整不能确定是否有字迹被撕毁,且事后她又对遗嘱进行了修改。这份有瑕疵的代书遗嘱不能证明它是否获得立遗嘱人认可,不能作为构成对郝倩赠予。因此,这个代书遗嘱才没有被法院认可。
案例二
父母去世后,儿媳起诉大伯要求分割遗产
“我爸妈和我弟弟都去世了,现在是我弟媳和侄女起诉要求分割父母遗产。”王世涛告诉记者,父亲去世时并没有进行遗产分割。而弟弟去世以后,则由他和家人照顾母亲,直到2018年5月母亲去世。
和其他的遗产继承不同,该起继承权问题几层关系绕在一起。“我弟弟过世的时候,我母亲还在世,按理说我母亲也是弟弟的法定继承人。”王世涛说,当他提出弟弟的遗产也要一并分割时,弟媳却拿出了一段视频。
原来,婆婆在世时,弟媳已经带着老人家去做了继承权放弃的公证,老太太自愿放弃小儿子财产继承,弟媳当庭提交了公证书。
但是,从法律上来说,这个视频遗嘱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这个视频遗嘱是儿媳和孙女给奶奶录制的,他们是亲属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登记在父亲名下的房屋,王世涛和弟媳、侄女按份共有;父母名下持有的科技公司股份三人按份共有。因为父亲过世后,母亲一直由王世涛及家人照顾,丧葬事宜全由其及家人处理,因此母亲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以及抚恤金、丧葬费50517元归王世涛所有。因为母亲过世后,父母名下资产王世涛已经全部转移,因此,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王世涛应该向侄女支付遗产分割补偿款400000元、抚恤金、丧葬费分割补偿款20000元,合计420000元;向弟媳支付遗产分割补偿款100000元。
【法律提醒】 法定继承可以代位继承
王母当时的视频遗嘱并不符合法律规定,这导致王母的遗产还是应该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也就是说,王母先继承小儿子遗产中法定继承部分。然后,再对王母的遗产进行分割,如今王弟弟去世,他继承的部分由其女儿来代替进行继承,这在法律上叫做代位继承。
案例三
她意外离世,未留只言片语带来复杂继承
小夏的母亲有过两段婚姻,第一段婚姻和前夫生育了小夏,2013年协议离婚。2014年5月14日,夏母有了第二段婚姻,没有生育子女。她拥有公司股权及公司现金40万元,房屋四套,其中一套房屋借名登记在母亲名下,车辆两台。夏母去世之后没有留下任何遗嘱,当时的法定继承人就是她的第二任丈夫、小夏以及小夏的外公外婆。但是,夏母过世后,他们并没有对其财产进行分割。直到今年5月,小夏外婆过世。
于是,又发生了另外一层法律关系。外婆的法定继承人有小夏的外公、两个舅舅和小夏。
小夏的母亲还在世的时候借用外婆的名义买了一套房子,价值相当高。小夏说,虽然名字在外婆名下,但是出资人以及后续使用其实都是他母亲,“只是借名购房而已。”
如今,外公和两位舅舅都说是夏母购买给外公外婆的。毕竟是亲人,没必要闹到法院去起诉。因此,他们在家族内部商议,同意签署一个遗产分配协议,对每一位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分配,包括小夏母亲和外婆的。
【法律提醒】 遗嘱是安排身后事宜的一种形式
小夏和继父、外公以及两位舅舅通过某律师事务所签署了遗产分配协议。协议约定,登记在小夏母亲名下的三套房屋委托小夏继父出售,房屋出售所得的价款由其继父和两位舅舅平均享有。小夏母亲名下的股权、40万公司债务以及两辆车由小夏继承。同时,登记在小夏外婆名下的房屋归小夏所有,车位归继父所有,继父可处理房屋内家具电器并居住至2020年。另外,小夏另行补偿继父10万元、小舅舅20万元。协议中约定清楚,房屋以及其他财产需要过户的,其他继承人需配合。
这个案例问题在于小夏的母亲走得比较突然,资产较多也没有留下任何遗嘱。同时,这边遗产事情还没处理好,那边外婆又去世,发生第二次的继承关系。其实,遗嘱对于身后事的安排还是很重要的,它只是一种表现形式,只是身前对未来身后事的一个考虑和安排,这对家人来说,也是避免后期亲人为财产争执的一种方式。
科普
一、遗嘱的形式
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 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形式要件)
①见证人: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②签名: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 形式要件: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形式要件)
①适用前提:存在危急情况。②见证人: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二、遗嘱见证人的条件(无利害关系)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①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②继承人、受遗赠人;③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三、保留必要遗产份额(适用条件)
①继承人;②缺乏劳动能力;③没有生活来源。
四、最后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五、附义务遗嘱(取消权利)
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遗产的权利。
六、遗嘱无效的情形
①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②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③伪造的遗嘱无效。④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⑤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责编:刘茜
来源:华声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