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今起实施

2019-05-01 14:02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张颐佳] [编辑:欧小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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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需要制度的眼睛

《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今起实施

华声在线5月1日讯(湖南日报•华声在线记者 张颐佳)排队礼让、文明养犬、移风易俗……今日起,《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这是32年来长沙第一部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与经济社会生活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也是湖南首部关于文明行为促进的专项法规。

《条例》共五章37条,旨在运用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向社会传导正确价值取向。《条例》2018年初由长沙市文明办提议,2018年11月26日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了条例草案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12月27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条例草案,并提交代表大会审议。2019年1月11日市第十五届人大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了条例。

《条例》在立法的过程中,发出调查问卷17万份,有效回收15万份,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立法为民。《条例》明确了倡导遵守的文明行为与禁止的不文明行为,第二章规定倡导、遵守的文明行为包括公共秩序、家风建设、社会互助、遵规守约四个方面。规定了禁止的四个方面不文明行为,包括损害市容环境、妨碍交通、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

“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修养,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

“倡导向雷锋等英雄模范学习,崇尚英雄模范,传承、弘扬英雄模范精神。”

“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自愿申请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

……

行为文明是一种美德,通过立法的引领示范作用。

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国海说:“《条例》立法精致,颇具地方特色,并在鼓励文明行为、处罚不文明行为、机制保障等方面都有具体的措施。”他认为,长沙市已跻身全国文明城市行列,但文明城市发展永无止境。制度好似一双无形的眼睛,通过立法来完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制度和长效机制,才能固化文明城市建设的宝贵经验和丰富成果,促进城市共同文明意识的形成。

链接>>今日起这些不文明行为将被罚款

《条例》有关“禁止吸烟”的规定:

(1)禁止吸烟的室内公共场所:

《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四条第十项规定

禁止吸烟的室内公共场所吸烟的,个人罚款二百元,单位罚款二千元

(2)公共交通工具内:

《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四条第十项规定

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的,个人罚款二百元,单位罚款二千元

《条例》有关“禁止向社会乱投放共享交通工具”的规定:

《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

互联网车辆租赁运营企业向社会乱投放共享交通工具的,罚款五千元

《条例》有关“禁止违规养犬”的规定:

《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四条第九项规定

在本市规定的养犬严格管理区,携带犬只出户不用犬绳牵领,不为犬只佩戴嘴套,不即时清理犬只粪便的,罚款五百元

《条例》有关“禁止乱吐”的规定:

《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

随地吐痰,吐口香糖、槟榔渣等食物残渣的,罚款二百元

《条例》有关“禁止乱扔”的规定:

《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

随地便溺,乱倒垃圾,乱扔果皮、烟头、纸屑、包装盒(袋)等废弃物的,罚款二百元

《条例》有关“禁止乱贴”的规定:

《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

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和树干、电杆上随意刻画、涂写、张贴的,罚款二百元

《条例》有关“禁止乱摆”的规定:

《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

在禁止区域摆摊设点的,罚款五百元

《条例》有关“禁止乱养”的规定:

《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

在城市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的,罚款两百元

《条例》有关“禁止乱行”的规定:

《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

驾驶车辆不按照规定道路行驶,随意变道、不按交通信号指示行驶、超速行驶的,罚款两百元

《条例》有关“禁止不礼让‘斑马线’”的规定:

《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

驾驶车辆行经斑马线不礼让行人的,罚款两百元

《条例》有关“禁止机动车乱停”的规定:

《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

机动车违规停放的,罚款两百元

《条例》有关“禁止‘车窗抛物’”的规定:

《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

车辆驾驶人或乘坐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罚款两百元

《条例》有关“禁止行人乱走”的规定:

《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

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行走,横过城市道路不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翻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罚款五十元

《条例》有关“禁止在车道乱发”的规定:

《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

在机动车道内实施乞讨、兜售物品、散发宣传品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的,罚款五十元

《条例》有关“禁止非机动车乱停”的规定:

《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

在划定了非机动车停放区域的路段不按规定停放相应车辆,影响道路畅通或者行人通行的,罚款五十元

《条例》有关“禁止乱踩”的规定:

《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

践踏、攀摘、毁损公共绿地的树木、花草的,处损毁价值二倍罚款

《条例》有关“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规定:

《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

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罚款二千元

《条例》有关“禁止露天烧烤”的规定:

《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

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罚款二万元

《条例》有关“禁止故意损毁公共设施”的规定:

《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

故意损毁文化体育、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道路交通、公益广告、安全防护等公共设施的,罚款一千元

《条例》有关“禁止乱堆乱建”的规定:

《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占用公共区域、堆放私人物品的,罚款二千元

《条例》有关“禁止乱占”的规定:

《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

(在人行道、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公共广场、绿地等场所)占用公共区域、堆放私人物品的,罚款五百元

《条例》有关“禁止占用消防通道”的规定:

《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

消防通道停车、堆放私人物品(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罚款五万元

《条例》有关“禁止(办理婚丧嫁娶事宜)乱占”的规定:

《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

办理婚丧嫁娶事宜时,妨碍道路交通、占用住宅小区公共区域的,罚款五百元

《条例》有关“禁止网上乱传”的规定:

《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

使用网络传播暴力、淫秽信息,编造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发表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言论,发布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信息的,罚款五万元

责编:欧小雷

来源:华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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