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主题:死亡赔偿
死亡赔偿金,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死亡赔偿金能不能作为遗产处理?在实际生活中,围绕死亡赔偿金产生的争议不少。
■记者 虢灿 通讯员 吴丽红 任玲 肖晓蓉
案例1
孩子溺亡,母亲和继父获赔120万元
父亲起诉索要40万元死亡赔偿金
21岁孩子在游泳池溺亡,母亲和继父获赔120万元,而父亲得知消息后,要求三人平分该笔钱,起诉两人索要40万元,近日,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该案,被告张女士夫妇应当支付原告杨先生死亡赔偿金约20万元。
杨先生与前妻张女士于1990年登记结婚,1994年生下儿子小豪。三年后两人协议离婚,小豪归杨先生抚养。之后,张女士与唐先生结婚。2003年,小豪跟随张女士共同生活。
2015年8月,小豪在永州一家健身服务中心的游泳馆游泳时不幸溺亡。事后,健身服务中心与小豪的母亲和继父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人民币120万元。
杨先生得知后,多次找到张女士两口子和健身中心协商,协商无果后,他把张女士夫妇和健身中心一同告上法院,要求张女士两口子支付其40万元,健身中心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张女士辩称,小豪不是杨先生的亲生儿子,并且赔偿金不是遗产,杨先生与小豪没有共同生活,也不存在精神痛苦。她申请做亲子鉴定,但因无法采集样本鉴定被退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先生作为小豪的父亲,其应当获得相应的赔偿金。张女士虽称两人并非亲生父子关系,但小豪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张女士又没有相应的证据证实,故法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且即使杨先生并非死者的亲生父亲,死者与杨先生仍然存在过抚养与被抚养的关系,其应获得相应的赔偿金。张女士的现任丈夫与小豪也存在抚养与被抚养的关系,亦应获得一部分的赔偿款。
120万元赔偿款包括了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及处理事件的相关费用。因此,死亡赔偿金应当在扣除了相应的丧葬费用以及处理后续事宜的费用后三人分配。由于小豪生前与张女士及现任丈夫在一起生活的时间较长,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较原告深,考虑该因素,法院酌定杨先生可分得赔偿金的20%,扣除其他费用后,杨先生可分得近20万元。
案例2
男子车祸肇事死亡获赔
伤者索要死亡赔偿金未获支持
益阳人谢某交通肇事死亡,他的家属按规定获赔死亡赔偿金,而在同一车祸中还有人受伤,谢某的家属被伤者起诉,要求获得谢某死亡赔偿金的家属赔偿其损失23万多元。近日,益阳沅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
2015年12月31日,益阳人谢某开着摩托车,搭着朋友向某在益沅公路上行驶,他越过道路中心双实线时,与相对方向超载行驶的李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相撞,谢某当场死亡,向某受伤。经沅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谢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向某不承担责任。
事发后,谢某的父母依法获得了死亡赔偿金,李某开的重型半挂车此前购买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所有人为某汽运公司。
向某认为,谢某的父母在另案处理中获得了谢某的死亡赔偿金,系谢某的继承人。向某起诉谢某的父母、李某、保险公司、汽运公司等,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共赔偿损失23万多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司法鉴定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根据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也就是说遗产是公民生前或死亡时存在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表现的财产权益系死者生前已经合法所有的,而死亡赔偿金的形成及赔偿金的实际取得均发生在死亡之后,谢某应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并不必然转嫁给其父母,如原告有证据证明谢某父母继承了谢某的遗产应代其承担赔偿责任,可另案起诉。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0万多元给原告向某,由被告李某、汽运公司共同赔偿2000多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案例3
为分赔偿金婆媳对簿公堂
法院判儿媳孙子得大头
男子工伤死亡,获赔死亡赔偿金、抚恤金等共计62万多元,婆媳俩为此对簿公堂。近日,在永州东安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婆婆分得10万元,余款和房子均归到孙子名下,由儿媳代管。
永州人张兰原本有个幸福家庭,丈夫周军在浙江一木业公司打工养家,她在家带着儿子,赡养婆婆吴华。2012年5月10日,周军因工伤身故,其用工单位赔偿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偿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共计62万元。
周军过世后,家里花了8万元办丧事,其余54万元都由张兰管理,张兰承诺赡养婆婆。此后,张兰外出打工,吴华则由其他子女轮流赡养。2015年,吴华因脑梗发病,张兰不在家,也没有拿钱及时治疗,吴华因此心里不舒坦。而发病后,吴华失去自理能力,而张兰只在过年回家给了3000元生活费。今年年初,张兰给了吴华300元生活费就外出打工,再也没跟她联系,也未尽赡养义务。为此,吴华一气之下起诉到东安县人民法院。
法院立案后,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法官认为双方争执的焦点为周军的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法官给双方解释,周军因工死亡,造成家庭的残缺,影响最大的应该是与周军共同生活的妻子和儿女,即本案的被告及第三人周凯。被告作为死者家庭共同成员,其损失是主要的,第三人系未成年人,今后的学习和生活还需要大量的支出,在分割时应当予以特别的关照。吴华系死者之母,虽系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有权对其儿子死亡赔偿金请求分割的权利,但考虑到吴华另有两名子女对其负有赡养义务,故吴华应适当少分。
通过法官的耐心解释,当事人互谅互让,终于达成一致协议。张兰一次性给付吴华人民币10万元;如该赡养费有余,吴华则自愿赠与孙子周凯;剩余共有款项人民币40万元归周凯所有,由张兰进行管理;坐落于东安县紫溪市镇的房屋归周凯所有,其中一间由原告吴华居住。
法官说法
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可以分割不能继承
办案法官介绍,虽然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由此可见,死亡赔偿金是因死者非正常死亡而对家庭未来收入的损失赔偿,属于财产损失的赔偿,并非精神损失费,也非死者的遗产。
死亡赔偿金是在受害人死后才产生的,在公民死亡时并不现实存在,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填补的是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丧失,是对受害人家庭损失的弥补,对死者家庭利益的赔偿,不应属于死者的遗产范围。 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家属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一种财产性损害赔偿,其赔偿金权利人应为死者的近亲属,在死者近亲属之间应当根据其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共同生活的亲密程度、分配权利人的生活状况等情况合理分配。
死亡赔偿金不能继承,但是死者的近亲属可以分割,死亡赔偿金应首先参照《继承法》由第一顺序人依法分割,没有第一顺序人的,再由第二顺序人依法分割。因此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为死者的近亲属,即配偶、父母和子女,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由死者的其他近亲属享有。分割比例原则上同样参照《继承法》,根据权利人有无劳动能力、有无其他生活收入等情况,本着照顾老弱病残的原则,同时考虑受害人父母、未成年子女已经获得抚养费等情况进行分割。
责编:曾晓晨
来源:华声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