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晚报8月4日讯(记者 刘玺)一楼漏水,二楼一定承担责任吗?近日,天元区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漏水纠纷”。法官表示,此案对于邻里纠纷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启发和借鉴意义。
原告高某住天元区原株洲师专宿舍一楼,被告马某住二楼。高某认为马某改造卫生间、厨房,导致自家卫生间屋顶滴水、厨房墙面发霉。交涉后,二楼住户一直拖着不修。因租客等着入住,他只好花钱修理房子漏水问题。
2016年4月,高某向天元区法院起诉,要求马某解决漏水问题,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各项损失1.22万元,其中包含精神损失索赔1000元。
马某称,自己积极配合进行了修复,并未拖延,原告墙面问题系房屋年久失修等造成,并非他家改造房子所致,他只是想息事宁人才配合处理。一楼的漏水并未经鉴定属于被告的责任,而且原告的赔偿请求没有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对卫生间漏水问题已修复处理,原告虽主张可能还会漏水,但是否发生尚处于不定状态,而且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还有继续漏水的危险。厨房漏水原因双方有争议,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系被告原因造成,也不足以证明其修复厨房墙面的花费系因被告责任造成,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提出的租房损失和精神损失均无充分依据。法院据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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