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法院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2016-08-29 15:29 [来源:娄底新新网] [编辑:金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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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6日,冷水江法院下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姜某对其妻康某、其子姜小某实施殴打行为。这是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安全暴力法》实施以来,冷水江市法院发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康某(女)与姜某(男)于1999年1月26日登记结婚,并于2000年7月26日生下儿子姜小某。婚后共同生活中,姜某经常对康某实施暴力行为。其中2000年12月、2011年5月两次将康某殴打致轻伤,并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在亲友的劝说下,姜某又做了书面保证,康某谅解了姜某,要求公安机关撤销了案件。2013年5月姜某再次殴打康某,报警后经亲友调解才平息事态。2016年8月22日凌晨,姜某在外喝酒回家后,再次殴打康某,儿子报警时也遭姜某殴打,对此,冷水江市公安局对姜某作出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姜某在被拘留期间还扬言威胁康某。两申请人有再次受到姜某家庭暴力的危险,遂于2016年8月24日向冷水江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经审查,姜某多次对康某实施家庭暴力并两次致其轻伤,且屡经家人调解亦无效果,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康某的人身安全,姜某还对儿子姜小某实施殴打行为,对姜小某的人身安全也有威胁。故康某、姜小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该院随即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姜某对申请人康某、姜小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姜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康某及其相关近亲属。该裁定有效期为6个月。如被申请人姜某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办法官提醒大家,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遭遇家庭暴力时,要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相关证据包括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单、医药费票据等。(通讯员:黄斌  扶笃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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