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中院发布立案登记制改革工作白皮书

2016-05-06 16:46 [来源:华声在线] [编辑: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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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案必立岳阳解决诉讼“立案难”问题

—岳阳中院发布立案登记制改革工作白皮书

新闻发布会现场。

媒体记者提问。


华声在线5月6日讯 5月6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立案登记制改革工作白皮书,通报岳阳中院立案登记制实行一年以来的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据该院立案一庭庭长严冰介绍,自2015年5月1日以来,岳阳法院高度重视,精心筹备、稳妥应对,扎实推进立案登记制工作,做到了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效解决了“立案难”问题,实现了从立案审查制到立案登记制的平稳过渡和有效衔接。

一年以来,岳阳两级法院共登记立案44721件,同比增长16.59%,当场立案率达95%。从总体上来看,各类案件总体呈现逐年增长态势;从案件分布地区看,各基层法院收案不均衡,但均呈逐年递增态势;从案件审级看,岳阳中院民事诉讼一审、二审收案变化显著;从岳阳中院行政诉讼案件收案数看,立案登记制实施后,一审收案增长迅速;从案件类型看,以往人民群众反映“立案难”的治安、征地拆迁、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作为等类型的案件大幅增加,特别是涉及征地拆迁的行政案件增长尤为明显。

岳阳法院全年新收案件虽未出现井喷式增长,但由于案件增长速度加快,在改革实施过程中仍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如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法律释明工作量增加,滥诉行为增多,信访压力加大等。

谈及下阶段立案登记制改革工作,岳阳中院审判委会员专职委员李先治说,岳阳中院将推进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网络查询平台、电话查询平台等相结合的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建立多渠道、一站式、全方位的综合性诉讼服务中心;切实做好立案登记制改革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配套衔接工作,进一步化解纠纷;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加大对滥诉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强内部监督,依法接受人大、政协以及检察机关的监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岳阳中院

立案登记制实施情况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一、记者: 立案登记制实施后,立案难的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随之而来的,是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请问岳阳法院又是如何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的呢?

答:立案登记制是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在于破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应当说这一改革举措反映了人民呼声,顺应了历史潮流,遵循了司法规律,使立案难这一顽疾得以有效治理。但随之而来的是大量案件涌入司法程序,使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为了解决这一新的问题,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第一,引进人才。一是从基层法院遴选优秀的年轻法官以增强审判力量。两年来,我们陆续选调了20名工作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二是公开招录高学历、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两年来,我院向全国招录了5名硕士以上研究生充实审判队伍。三是增加司法辅助人员,使法官从事务性的工作中摆脱出来,专司审判,提高效率。第二,提升素质,在岗培训,提高司法能力。通过各种形式进行专业培训,提高法官明断是非、从容应对、驾驭审判,熟练运用法律解决纷争的司法技能。如去年,我院组织全市法院60余名业务骨干到北京大学学习培训,增强理论功底和法律素养;我院还分批次组织了全市法院240余名法官到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法官学院湖南分院培训学习。第三,创新机制,在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同时,通过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缓解案多人少的难题。比如,与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行政机关等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和诉前调解机制,委托相关部门调解的方式,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共同化解矛盾,来减轻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第四,向科技化要效率。在互联网+时代,充分利用科技手段来提高办案效率,通过网上立案、网上送达、网上证据交换、网上调解等信息化技术来方便诉讼,提高效率。通过以上四个方面,在一定程度化解案多人少矛盾。

二、记者:对于出现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法院如何规制?

答:虚假诉讼、恶意诉讼严重挑战社会诚信和道德底线,严重损害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和社会形象,必须予以坚决制止、制裁。对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谋取非法利益的虚假诉讼,人民法院一经发现,都将驳回其请求,并给予严厉的制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扰乱法庭、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以及编造事实、侮辱诽谤审判人员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对聚众围攻、缠访闹访、冲击法院等干扰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行为,人民法院将加大与公安机关的密切配合,依法予以制裁,维护正常诉讼秩序。

三、记者: 白皮书数据显示,岳阳中院的“民告官”案件逐年递增,那么案件主要集中在哪几类呢?

答:“民告官”是一种通俗的说法,实际上就是指行政诉讼案件,就是与政府打官司。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提高,使得这类案件也在不断的增长。我院2016年度共收行政诉讼案件255件,比2015年度增长38.59%,案件主要集中于行政登记、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伤认定、行政处罚、行政不作为等五类,特别是号称“天下第一难”的土地房屋征收拆迁案件,随着城市建设的需要和棚户区改造的不断扩展,此类案件增长更为明显,审判实践说明,通过行政诉讼是解决此类矛盾的正确途径,也能有效减轻社会震荡。

四、记者: 为充分保障群众诉权,法院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同时探索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推出了一系列便民惠民新举措,比如法律志愿者服务岗等。那么,服务岗将由哪些人担任?是否接受过岗前培训?

答:目前,我们已经引入了律师、法律工作者、学生等作为志愿者为当事人提供诉讼咨询和指导,引导当事人依法诉讼。每周一的上午,律师协会选派一名律师到我院一楼的律师咨询室为来访的当事人提供咨询和指导,另外,湖南理工学院每周一也会选派二名法律专业大学生志愿者到我院诉讼服务中心从事志愿者法律服务活动。虽然大学生志愿者所学的专业为法律专业,但是理论与实践还是需要有机融合,所以针对大学生志愿者,我们组织了专门的岗前培训。当然,我们还将不断地完善司法便民的措施和新举措。

五、记者:哪些案件属于登记立案的范围?

答:登记立案针对的是初始案件,包括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刑事公诉案件不在此列。对违法起诉和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以及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诉讼事项,不在登记范围之内。当然,人民群众的有些诉求属于政策调整的范畴,虽然不在登记范围,人民法院也将告知到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六、记者:与立案审查制相比,立案登记制有什么特点?

答:立案审查制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然后决定是否受理。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符合三大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

两者的区别:一是立案条件不同。立案审查制下,法官对当事人起诉能否立案的审查尺度存在标准不一和主观判断的因素。立案登记制下,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二是对当事人起诉权的保障不同。立案审查制情况下,可能出现有些案件存在可立可不立的情况。立案登记制下,法院一律接收诉状,当事人依法无障碍行使诉权,体现了对当事人起诉权的充分保护。(袁礼成  骆先文 常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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