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未婚同居六余载 “前妻”持欠条索债

2015-09-18 10:01 [来源:尚一网] [作者:谭明] [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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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六余载,一纸欠条把“婚”离

同居“前妻”持欠条向“前夫”索债

案起:同居六年未登记,遭遇意外“散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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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年前,小陈(化名)认识了大李(化名),那年小陈19岁,家住鼎城区,大李22岁,家住汉寿县。小陈当时是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宝峰湖旅游点某珠宝店的销售员,大李则是张家界市某旅行社的导游。大李经常带旅行团到小陈的珠宝店买珠宝,一来二往,两人便确立了恋爱关系。后来,在大李的劝说下,小陈辞去了珠宝店的工作,跟着大李做起了导游。不久便开始了同居生活。

两人在一起同居了3年,并于2011年农历腊月底,在大李的汉寿县老家,按照农村的习俗举办了婚礼。不过,由于多方面原因,两人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在共同生活的几年里,两人的事业也算是有了点起色,开起了公司、办起了茶楼。

但感情这事还真说不准,在事业小有起色的时候,两人的感情却走到了尽头。按照事后小陈的说法,是因为大李的思想发生了变化,尤其是在2012年自己遭遇车祸,面部受伤严重影响美观后,被大李嫌弃,最后导致无法共同生活。2013年,两人便“散了棚”。

矛盾:一纸欠条把“婚”离,时隔两年不给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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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毕竟共同生活了六余载,不管领没领证,两人在一起打拼多年,这财产关系早已说不清道不明。而且小陈认为,这些年自己的工资、导游提成等收入也均用在了家庭建设。这么把“婚”离了,不值。

于是乎,在“离婚”前,两人对共同财产分割达成了合意,由大李给小陈10万元钱,两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约定,此款在2015年4月19日前结清。为此,在2013年4月,大李、小陈还签订了《协议书》,同时大李为小陈出具了一份欠条。欠条注明,“男方自愿给付女方现金拾万元整,并承诺于2015年4月19日之前全部付清。”

然而,事情过去了两年多,双方约定的最终付款日期也早已过去,小陈却没有收到大李给的一分钱。

无奈之下,小陈一纸诉状,把大李告上了法庭。

诉讼:一诺值千金,法院判同居财产按协议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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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寿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在庭审中,大李感到特别委屈。他表示,并非自己变心,是因两人性格不合,再加上家人不同意才选择的“分手”。而且,从2012年起,小陈就没了工作,其前段时间的生活费都是他给付的;即便是出车祸后聘请律师,费用也都是他承担。至于欠条一事,是自己觉得欠小陈,才自愿签的。因自己正处在创业阶段,曾表示先付4至5万元,余下的部分再分期付给,但小陈一直没有同意。

法院认为,小陈、大李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就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及其他相关事项达成书面协议,该《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该协议约定,大李自愿给付小陈现金10万元,于2015年4月19日前全部付清,但至今大李没有履行约定的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大李应支付小陈10万元。

多说两句:同居期间的财产到底咋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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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合法夫妻的财产问题有共同财产的规定进行约束,那么同居男女双方的财产究竟该如何办呢?这也并非于法无据,按照《婚姻法》第12条的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由此看,“坐下来谈”还是蛮关键的。当然,这“谈”也不是红口白牙,说了就说了,不当回事。按照《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且,根据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常德晚报记者 谭明 通讯员 彭里 汪宇

责编:刘颖

来源:尚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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