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一股民投诉“湘财证券” 佣金两年多收2.2万

2015-08-04 09:51 [来源:株洲晚报] [作者:徐滔] [编辑:金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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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出具交易单,显示佣金比例为千分之三 记者 徐滔 摄

▲王先生出具交易单,显示佣金比例为千分之三 记者 徐滔 摄

(原标题:株洲一股民投诉“湘财证券”:

佣金比例不知不觉变高了 两年多收2.2万元

湘财证券:客户开融资融券账户后未提出申请,系统默认为最高佣金比例)

本报讯 上周五,股民王先生向晚报热线28829110反映,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建设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湘财证券”)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提高佣金比例,导致他损失2.2万元。然而,证券公司认为他们是按照规则操作,拒绝了王先生的退款要求。

自己不知情,券商两年多收佣金2.2万元

客户反映

王先生说,2008年他在湘财证券开了一个普通账户,佣金比例为千分之零点六。2013年5月20日,他将普通账户改为融资融券账户。2013年5月29日,他开始用这个账户炒股。到2015年4月9日,他发现湘财证券收他的佣金比例竟然是千分之三。其间,他的交易总量为900余万元,佣金总量多达2.7万多元。

王先生认为,湘财证券在和他签订的融资融券合约中没有约定佣金比例,公司也没有和他书面或口头约定新账户交易的佣金比例,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将佣金比例提高到千分之三,按这两个佣金比例计算的佣金总量,差价达2.2万元,公司应将这笔差价退回给他。

王先生同时出具了中证协发【2010】157号通知,里面明确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证券公司应与新客户明确约定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以及收取方式,并采用和客户协商的方式逐步规范存量客户的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协会将检查证券公司针对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随意提高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等违法行为。

佣金收取是按照规则操作,2.2万元不能退

券商回应

当天上午,记者来到湘财证券该营业部,负责佣金调整事务的负责人谭威解释,千分之三是业内最高佣金比例,但公司每个账户的佣金收取比例必须在客户提出要求的情况下,填写表格通过审批后方能打折。因王先生开融资融券账户后未提出申请,佣金比例系统默认为千分之三。

他称,公司有要求,客户经理一般都会和客户讲清佣金比例,也许客户经理讲了,但客户没有在意,导致系统将佣金比例自动默认为千分之三。因为当时经手这事的客户经理现已调到长沙工作,王先生的佣金比例为何是千分之三,他不清楚。他说,王先生自己未提出申请,肯定有责任,公司也可能存在和王先生沟通不及时、服务没到位情况,双方都有责任。

他认为,公司对王先生收取的千分之三的佣金比例没有超出规定的最高比例,公司很难答应王先生提出的2.2万元退款要求。

此案关键在于是否有“特别提示”

律师说法

湖南方正园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文政解释,证券公司和股民之间是格式合同,证券公司对于佣金比例负有告知和提醒的义务。

如果证券公司在合约中明确了佣金比例,必须对此作出特别提示和声明,否则属于加重客户责任的条款,对客户没有约束力。如果有这样的条款同时又尽到了特别提示的义务,则由客户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如果在合约中没有写明佣金比例又没有告知客户,则证券公司负有未告知的责任,必须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客户可先和证券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株洲晚报 记者 徐滔 实习生 匡小凤)

责编:金灵

来源:株洲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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