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上无名字 美女先和丈夫分居再起诉离婚

2013-07-26 08:19 [来源:株洲晚报] [作者:记者 洪会强 实习生 赵恒 通讯员 何鑫] [编辑: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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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株洲网讯 女子发现婚后购买的新房,其产权证上没有自己的名字,认为丈夫不尊重她,向法院起诉离婚。一审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近日,市中级法院维持了原判,驳回该女子的上诉。

  彭某和何某老家在株洲,2010年4月登记结婚,2011年9月,双方商量后在男方所在的沿海城市以付全款方式买了一套商品房。

  去年5月,彭某到丈夫何某所在的城市为新房购置家具时,发现新房房产证上只有丈夫一个人的名字。彭认为自己没有得到丈夫的尊重,她回到自己工作的城市工作,开始与丈夫分居,随后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

  一审法院认为,两人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还一起购买了房屋,足以说明对未来共同生活充满了信心。

  由于何某在办理产权登记时没有将妻子登记为共有人,导致双方矛盾的产生,责任在于男方,但也不足以认定两人感情彻底破裂。只要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与交流,相互尊重与信任,夫妻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所以判决不准予离婚。

  彭某不服,提出上诉后,市中级法院给出了和一审法院相同的说法,同时认为,男方没有上诉,足见丈夫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最终维持了原判,驳回了彭某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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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无特别约定

  婚后所得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对夫妻婚后一起购买的房子,在房屋归属方面并没有特别约定,所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产权证写谁的名字并不影响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效力认定。”主办此案的法官介绍。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报法律顾问聂炜律师认为,在平时的案件审理中,不能机械地理解“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要根据实际情况,例如结婚两个月就因为多种因素离婚,那么法院在判决财产分割时,对待房子就要考虑是哪一方出钱购买的,婚后两人是否共同创造了财富,法院可以审理查明房子到底是哪一方出的钱购买,这样就能确定房产属于哪一方。

  结婚多年后离婚,无论是哪一方出钱购买的房子,在分割财产的时候,房子基本上都作为共同财产划分,“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结婚了多少年才可以这样,女性一般在司法方面被认为是弱势群体,为了公平,房子会作为共同财产划分,除非有书面约定房子在离婚时归谁。”

责编: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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