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公安局原局长刘力一审获刑四年

2013-05-07 10:44 [来源:红网] [编辑:谢龙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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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株洲讯(记者蒋文跃)昨日,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对炎陵县公安局原局长刘力涉嫌徇私枉法、挪用公款、受贿犯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一审认定,刘力在任炎陵县公安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公款31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收受个体老板贿赂2万元用于赌博。对检方另一项涉嫌徇私枉法罪的指控,一审未予以认定。

  法院判定,刘力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对刘力犯罪所得2万元及非法存款2万元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对挪用公款未归还的13万元,予以退回炎陵县公安局。

  对此,刘力当庭表示对判决不服,称要上诉。

  昨日是刘力案第3次开庭。

  犹如第一次开庭时的情节,刘力昨日进入法庭后,向旁听席上前来听审的亲友挥了挥手。不同的是,这一次他的手上多了一副手铐。

  炎陵县公安局原局长刘力因涉嫌徇私枉法、挪用公款、受贿犯罪,经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此前两次庭审中,刘力及其辩护人对检方的3项指控提出多项异议。争议集中在三点:即是否构成徇私枉法罪;挪用公款借给朋友王华(化名)的18万元牵出的2万元是否为非法得利;与个体老板及下属产生的4万元金钱往来是否为收受贿赂。

  点焦一

  是否构成徇私枉法罪法院认定不成立

  在此前两次庭审中,刘力与辩护人均对徇私枉法的指控提出异议。

  检方指控,2011年上半年,炎陵县公安局在查办炎陵县内某企业有关人员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一案时,接受该公司赞助款30万元用于局内干警旅游。刘力决定搁置对此案的侦查,且对相关嫌疑人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对此,刘力及辩护人辩称,暂缓办案不意味着不办案,且这并非其个人的决定,而是经其与分管副局长、刑侦大队长及相关负责人开会讨论的结果。在30万元赞助款并非成为刘力的个人私利前提下,徇私枉法的指控是不成立的。

  对此,合议庭认为,因炎陵县公安局已对该企业相关人员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未退案。由此,刘无故意包庇徇私情节,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检方指控的“徇私枉法”罪名不成立。

  点焦二

  2万元是否为非法得利法院认定成立

  检方指控,刘力在任炎陵县公安局局长职务期间,涉嫌利用职权在办案中徇私枉法、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挪用公款30余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收受个体老板及下属贿赂4万元用于赌博或消费等。

  其中一项指控内容是,2008年7月,炎陵县公安局打算出资20万购买警用囚车。该县王华(化名)找到刘力,提出借款18万元用于做生意,承诺月内还款并兑现2万元的好处费。后王华将18万元及2万元好处费给了刘力。

  昨日的法庭上,刘力的辩护律师向法官提供一份新的证据——一份借款凭证。出示此份证据,辩护人意图证明刘力与朋友王华间确有债务关系,检方指控的刘向王借款18万元所得2万元,其实是王的还款,而非挪用公款后的报酬。

  对辩护人提出的“挪用公款所得2万元实为还款”辩护意见,合议庭认为,刘挪用公款借与王华,存在2万元的报酬约定,并实际收取该2万元。且有王的证言予以佐证,故挪用公款罪成立。

  检方对刘力的另一项挪用公款罪的指控是,2009年8月,刘力将湖南省公安厅统一下发的一批办公电脑,转卖给长沙某文具公司,并要求对方将款项汇至其下属的个人账户。此后近半年时间,刘力分4次从该账户取出13万元,挪作为朋友消费、打牌及向当地一家矿企入股之用。

  点焦三

  4万元金钱往来是否为收受贿赂法院认定其中2万元是贿赂款

  起诉书还指控,2009年底至2010年初,碎石场老板陈伟(化名)分两次向刘力送去2万元,供其打牌消费。在2011年1月,陈伟遇见刘力在株洲市天元区天台路金锦宾馆对面的中国银行办理业务,便向对方送上2万元。

  对受贿的指控,刘及辩护人辩称,碎石场老板陈伟确曾在炎陵办厂,与刘有交情,但关系仅限于朋友之情。检方指控的陈伟分两次送给刘共2万元用于玩牌,实际是借贷关系,而非受贿。

  在陈伟牵出的受贿罪的认定上,合议庭的意见是,刘力担任炎陵县公安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企业主陈伟谋取利益,且陈的证言证实2万元系贿赂款,与刘力并无借贷关系往来。故受贿罪成立。

  检方还指控刘的另一收受贿赂的事实是,谭大(化名)以炎陵县公安局某大队队长的身份,向刘贿赂2万元。刘的辩护意见是,当时谭大把一包钱塞进其包中,自己当时并未清点,“估计是5000元,可能还不到”。

  合议庭没有认定这项指控,认为因炎陵县公安局某大队队长谭大向刘力受贿的具体金额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法院不予支持。

  □庭审现场

  刘力当庭表示对判决不服

  法庭陈述中,刘力称,自己本是一名有抱负、肯干实事的公务员,不知他人为何步步紧逼。被调查300多天以来,自己及家属身心受到极大损伤,“我渴望公平正义能早点到来”。

  合议庭认为,案发前,刘力积极归还被挪用公款,依法可从轻处罚;在纪检监察部门“双规”期间,能如实交代上述部门未掌握的具体犯罪事实,应以自首论处。

  石峰区人民法院据此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刘力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对刘的犯罪所得2万元及非法存款2万元,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对挪用公款的13万元,予以退还炎陵县公安局。

  宣读完判决书,法官并未做法庭教育。宣告闭庭前,法官朝台下的刘力问,“对判决是否有异议?”“不服,上诉。”站在被告席的刘力回答干脆。

  □案情回放

  反腐败工作会议上作为典型案例公布

  43岁的刘力为湖南湘乡人,2007年11月,从株洲市公安局调至炎陵县公安局,被移送审查前任炎陵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县长助理,炎陵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用刘力父亲的话说,儿子是一步一个脚印从基层走出来的。“工作很负责,到炎陵上任后的7个春节都没回家。”

  而据公开资料,刘力早在去年就已进入侦查部门的视线。2012年11月14日,株洲市石峰检察院以涉嫌徇私枉法罪、玩忽职守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移送审查起诉。

  “案子调查近一年。考虑到其中两项指控证据不足,检察院在起诉前把它们拿掉了。”本案知情人对记者透露。

  今年2月28日召开的株洲市十一届纪委四次全会暨全市反腐败工作会议上,刘力案被当做典型案例公布。

  3月1日,炎陵县公安局原局长刘力因涉嫌徇私枉法、挪用公款、受贿犯罪,经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石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起诉书指控,刘力在任炎陵县公安局局长期间,涉嫌利用职权在办案中徇私枉法、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公款近31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收受个体老板贿赂4万元用于赌博或消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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