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农民遭"天价罚单"重审判决缩水十倍

2012-05-21 09:41 [来源:当代商报] [编辑:袁连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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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5日,“天价罚单”一案在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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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案单位曾经给法院提供的“情况说明”)

  5月20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湖南郴州农民李清遭遇“天价罚单”一案又有新的进展。李清的妻子李红英接到代理律师王福奎的电话:“李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991859元。”尽管判决的罚金比曾经的2151万元少了十多倍,但李红英还是被巨额罚款吓得目瞪口呆,她表示“还将继续上诉到内蒙古高院。”

  店存产品数量是个迷

  李清的代理律师南新丹说,按照李清的实际销售记录,他卖假羊毛杉获利一万多元,判刑四年多并处罚款近二百万,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康菲石油污染了大部分渤海湾罚金才20万元人民币;‘达芬奇’家具年销售额为五六亿元人民币,且在产品质量、标签标注和广告宣传方面存在3项违法行为,上海市工商局对其罚款也只有133.42万元。”

  在上诉状里,李清的代理律师王福奎写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13条的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三份。写明物品或文件的名称、编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特征及其来源,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

  但本案中李清没有当场签字,他签字时间为2010年12月21日,此时已到东胜看守所。而鄂尔多斯警方的情况说明也证实这一点“李清没有在扣押的货物单上签字”。判决认定李清假冒“鄂尔多斯”羊毛衫21754件,假冒“恒源祥”羊毛衫4433件,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且与事实严重不符。

  “当天警察进富民市场搜查时,大批销售假冒羊毛衫的老板弃店而逃,警察将所有查出的假冒羊毛衫都算在李清的头上。”对于假羊毛衫的数量,李红英倒出心中的苦水,“法院称我们卖假冒‘鄂尔多斯’羊毛衫21754件,‘恒源祥’羊毛衫4433件。如果把这些羊毛衫再放进我们的20多平米的店子,不留任何空间,无论怎么堆积都是容纳不下来的。”

  立功表现法院不采纳

  4月25日,李清因涉嫌销售假冒名牌羊毛衫一案,在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重审开庭。在法庭上,存在争议的焦点就是李清是否有立功表现。公诉方拿出了鄂尔多斯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抓捕制造假冒商标人周金柱的经过:“2011年1月21日,我局侦查人员在浙江省桐乡市濮院派出所的大力支持、配合下,根据派出所暂住人口信息,将犯罪嫌疑人周金柱抓获。”

  对此,李清当庭向法官提议:周金柱制造假冒商标是他被抓之后才向办案人员举报的,应该算立功表现。“如果我不提供周金柱的详细地址和联系电话,办案人员是绝对抓不到周金柱,难道周金柱制造假冒商标这事情会写在暂住人口信息一栏?”

  “当时,办案民警还拿出多人的户籍照片让我辨认,我立即指出谁是周金柱”。李清说,证明我举报制造假冒商标的周金柱事实无误,难道这不算是立功表现吗?

  在接受《当代商报》记者采访时,王福奎说,李清涉嫌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罪,周金柱涉嫌的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二人不是共同犯罪,李清的行为应当界定为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的同时,检举、揭发了他人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尽管王福奎在法庭上说明了这一点,但法院还是没有采纳李清有“立功表现”这一事实。

  判决不公将继续上诉

  对于重审判决的结果,李清的代理律师王福奎和南新丹均表示“很震惊”。李清的妻子李红英将继续委托代理律师王福奎和南新丹,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王福奎在上诉状里写了几条请求事项,一是请求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鄂中法(2012)刑知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二是一审法院对李清一案无管辖权,侦查和公诉、审判均违反法律的规定;三是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如遵循“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判决上诉人无罪等。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管辖的规定。”王福奎说,法院就依据了一个盖有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印章的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通知的复印件,认定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是执行和适用法律上的错误。

  王福奎还表示,李清应适用“两院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辩护意见。这个意见对刑法总则部分规定的更为明确,上诉人可适用立功、未遂,李清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应依法从轻判处。为了维护李清的合法权益,依据刑事诉法的规定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认认真真、依法公正地判决李清免予刑事处罚。(李根 文/图)

责编:袁连贺

来源:当代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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