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非法狩猎 5名捕鸟人成了"笼中鸟"

2012-04-20 08:39 [来源:长江信息报] [作者:记者 王志 通讯员 周玲] [编辑:刘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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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岁的被告欧某,在法庭上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本报讯(记者 王志 通讯员 周玲)“请法警把被告带上法庭。”4月19日上午,随着审判长廖标志法槌的敲响,被告人张某、侯某等5人非法狩猎一案正式开审。与以往不同的是,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将审判现场设在了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丁字堤管理。当地的村民、环保志愿者及媒体记者100多人参加了旁听。

  2011年6月,被告人张某与侯某等人商议,合伙请人到岳阳县苇业公司新洲分公司区域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非法猎捕野生鸟类出售牟利。7月,张作和张明闯前往贵州省从江县雇请捕鸟人员来岳阳县苇业公司新洲分公司区域小东湖站捕鸟,并与被告人欧某等人取得了联系。

  10月2日,欧某等人到达岳阳市后,张某将其带至岳阳县苇业公司新洲分公司区域小东湖站并安排住宿,提供了捕鸟用丝粘网99部及生活用品等,协助选择场地猎捕野生鸟类。当天下午,欧某等人看完捕鸟场地后知道是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是禁猎区,就跟张某说“这是保护区的范围,是禁猎区不能捕鸟”。张某告诉他们“保护区我们有熟人,不要担心,你们只管捕鸟,没问题的”。欧某等人便使用录音机、粘丝网、竹杆等工具进行猎捕野生鸟作业。

  至案发时共猎捕野生鸟类 22921只,并现场查获死体鸟类1940只,经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现场扣押的1940只死体鸟类种类为:黄胸鹀、小鹀、灰头鹀、粟耳鹀、黄腹山雀、褐头鹪莺、白头鹎、树鹨、蓝喉等,其中黄胸鹀被列入中日候鸟保护名录,属国家三级保护动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侯某、欧某等5人结伙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至1年不等。

  据岳阳楼区人民法院黄永定副院长介绍,把法庭设在保护区内进行公开审理,能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震慑一方的目的。希望广大老百姓从此案中吸取教训,共同携手,共同努力,为构建和谐岳阳,保护东洞庭湖湿地而不懈努力。

责编:刘乐

来源:长江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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