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李阔)他42岁,她自称26岁。一年前,他们开始恋爱,虽然各在两地,却多次见面,但男方买戒指的承诺一直没有兑现。昨日上午,双方见面后,就先开房还是先买戒指这一问题,发生了冲突。
买衣服时互留电话并相恋
陈先生今年42岁,茶陵人,至今未婚。据他讲述,1年前,在服装批发市场内买衣服时,他认识了自称26岁的谢小姐。她不愿意透露真实姓名和地址,只是称已离婚且有一个女儿。双方随后互留了电话,保持着联系,并成为恋人。
此后,陈先生虽然去了广州务工,但他还是多次赶回来和谢小姐见面,并到宾馆开房。陈先生说,一年来,对方每月200多元的话费都由他来充,而且对方经常找理由问他要钱。其中,谢小姐曾以父亲腿部受伤为由,索要3000余元。
但谢小姐对此却并不认同,据她讲述,对方每次都是自愿为她充话费和买衣服,并不存在索要3000元一事。
“他每次见面就拉我去宾馆开房。”谢小姐说,上次开房前,陈先生曾答应给她买戒指,但“开完房后,到金行转了一圈硬是没买”。不过,陈先生说,他事后给了对方1300元钱。
分手时男方要求女方赔偿
至于这次纠纷,双方都含糊其辞,但从两人来往的手机短信可知,昨日上午8时许,双方再次相约见面。
一见面,陈先生要求先开房,但谢小姐要求先买戒指,双方在金行门前发生拉扯。期间,谢小姐威胁要喊人来打架。而陈先生害怕便报了警。
昨日上午,记者见到了双方,谢小姐身着蕾丝镶边的白色衬衣,紧身裤,化浓眼影、淡口红,不愿透露自己的真实姓名和年龄,只自称26岁。面对调解民警,她也总是答非所问,一直称自己没有欺骗感情。
而陈先生脚穿拖鞋,一身异味,大呼谢女士是骗子,要求其赔偿他曾经的花销。二人一见面便吵得不可开交。
分手后,女的该不该还钱?
调解民警认为,双方系自由恋爱关系,期间的花费也属于自愿行为。因此,建议他们到通过法院等司法渠道解决纠纷,不要因此事发生人身伤害等违法行为,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本报法律顾问聂炜表示,分手时,陈先生要回为女友的花销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这属于恋爱期间的赠予行为,即使是金戒指等贵重物品。不过,如果期间双方打了借条,则应当如约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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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株洲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