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率先规范行政裁量权 明令禁止"钓鱼执法"

2009-11-25 08:15 [来源:湖南在线综合] [作者:刘璋景 实习生 吴蔚] [编辑: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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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推出国内首部省级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明令禁止“钓鱼执法”

    罚款随口定价、偷拍取证搞不得

    法规——“同案不同罚随口定价”、“合法不合理”,我省出台国内首部省级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管控执法“恶习”。

    事件——不服200元处罚,长沙女司机告交警,“瞬间违法行为”如何取证成关键。

    本报11月24日讯 今天上午,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下称办法)将于2010年4月17日正式实施,此举意味着国内首部省级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已经出台,今后对弹性过大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将有“一把尺子”进行“管控”。省法制办主任许显辉就《办法》实施后将给老百姓带来哪些影响回答了记者提问。■记者 刘璋景 实习生 吴蔚

    1     罚款不能“随口定价”

   规定

    要实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裁量阶次一般不得少于3个。县级以上政府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幅度,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等客观情况,作出控制罚款上限的决定。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选择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的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发布,指导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相同的行政事务,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外,应当参照本级政府发布的典型案例。

    解读

    “行政裁量权弹性过大,当事人免不了讨价还价,给人一种上街买菜随口还价的感觉。这种现象不仅容易导致当事人对执法部门产生偏见,还使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受到了挑战。”许显辉说。

    许显辉认为,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裁量权时,容易受到行政干预、经济利益、情感情绪及能力素质的影响,加之自由裁量权弹性又大,容易导致“同案不同罚”、“合法不合理”、“人情案”和“态度案”等情况的发生。《办法》规定将有效遏制个别行政执法部门滥用自由裁量权。 

    2    交通执法偷拍取证无效 

    规定

    严禁行政机关采取利用、欺诈等不正当的方式致使其他人违法。 

    解读

    针对社会上十分关注“钓鱼执法”问题。许显辉强调,不管是取证难或者是什么原因,都不能采取这样的方式来执法。

    许显辉表示,交警流动执法如果是在公路上公开进行取证,是正常执法行为。但把摄像器埋到草地上,进行偷拍偷录等方式进行取证,按照《办法》是不允许的,也是无效的。

    3    行政检查不能“想去就行”

    规定

    行政机关严格控制一般性行政检查,加强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等特殊事项的行政检查。

    解读

    许显辉表示,为减轻企事业负担,《办法》严格控制规定了政府部门的行政检查项目。为防止行政检查过多过滥,要求实行联合检查、合并检查和综合检查。此外,行政检查应当按照检查的内容及目的进行,与行政检查无关的企业其他经营活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涉。

    4    制止滥表彰乱奖励

    规定

    一般原则上,以政府名义开展的奖励表彰活动每3年一次,以部门联合或部门单独名义开展的奖励表彰活动每2年一次。

    解读

    许显辉表示,名目繁多的评优达标已经成为现阶段腐败的一种新形式。《办法》实施后,想借评优变相敛财、组织出国出境考察等都将依法得到限制。(三湘都市报)

     [专家点评]

    《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公布后,昨日下午,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行政法学会会长应松年教授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对这部地方法规进行了点评。

    “湖南制定的这个办法,就是给行政部门立了一个如何处理行政行为的基本规则。”应松年教授说,我国各地区发展不平衡,法律执行范围幅度很大,给行政部门留下的自由空间过大,这导致了很多办事、执法不公的问题出现,合法还不够,更要做到合理,行政部门要做到既合法又合理,这件事业界和老百姓呼吁很多年了。只有出台省级规章,规范行政裁量权,才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在推进法治进程中,湖南做了很多工作,走在了全国前面。

    应松年教授说,湖南出台的这部法规,旨在转变政府行政理念,将指导、教育、服务放在首先的位置。“只有这样,才能从制度上、根本上、长远上保障行政机关公平公正地处理行政事务,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消除、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克服和防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实现制度防腐和源头防腐。”(潇湘晨报 记者 胡颖异)

    车主:任务式执法比“钓鱼”更恶劣

    交警:驾车打手机,“瞬间违法行为”很难取证

    您有啥好建议规范道路交通执法行为,请致电本报热线

    一纸200元的处罚决定书,引得赵敏花几千元的代价从行政复议到告上法院。2009年11月24日上午,在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记者全程记录了这一车主告交警的开庭现场。

    【车主】

    被交警抓了回“壮丁”

    2009年8月20日上午9点多钟,赵敏驾着一辆帕萨特小车由城南中路准备上芙蓉路,预备由西向南拐弯时被执勤交警拦下。

    “当时我距离路口还有20米,看见交警示意我靠边停车。” 赵敏说: “交警检查了我的证件后,我问他怎么了?他扫视车内迟疑了一下突然问我为什么开车打电话。并要我去交通岗亭罚款。”

    赵敏表示,在交通岗亭,交警表示赵敏不接受处罚就不把证件还给她。由于当时有两个同事在车上,车上还有十几万现金,赵敏只得在罚单上签了字。赵敏觉得交警有点为了完成任务“抓了壮丁”的味道。

    事后赵敏找到了长沙市交警支队,但并未能“洗脱冤屈”。她说:“钓鱼式执法至少还有鱼饵,我就是冤枉地成为充数的任务,比‘钓鱼’更恶劣。”

    赵敏表示,同车的两位证人也证明自己没有打电话。

    【交警】

    确实看见她打了手机

    当时岗亭值班的交警叫马培华,但他并未出席法庭,天心区交警大队的陈队长和指导员出席了法庭。从大队8月20日的一份《查获经过》看,马培华指证当时确实在路口看见赵敏在打手机才示意她靠边停车,决定对其罚款200元,记2分。而且当时车内乘坐的不是3人,而是赵一人。行政处罚单开出的时间是9时37分,而从赵敏的通话记录中可以看出,在9时36分22秒赵敏有一个通话时间为1分零6秒时长的通话记录。

    【争论】 

    交警意志能不能作为罚款依据?

    在法庭上双方进行了两轮激烈的法庭辩论,作为赵敏的辩护人万和律师事务所的王曙律师认为:交警马培华指称赵敏违法的时间拨打或者接听移动电话所陈述的情况是不真实的。从拦车到开单约6分钟,赵在6分钟前根本无通话记录,而前一分钟的电话,是事发后赵敏向领导报告“出事了”。所以,不能毫无依据仅仅凭借执勤警员的主观意志,随意对车主进行处罚。

    天心区交警大队认为:首先,交通违法是一个瞬间发生的行为,很难当场对证据进行保留。其次,马培华作为执勤民警和原告并无私人恩怨,为何在众多车辆中拦下赵必定有原因,没有通话记录不代表没有打电话,也许有没有拨通的情况,作为交通管理的执法者,正是法律赋予了我们维持、督导交通秩序和处罚的权力。

    互动

    0731—84326110

    等你来支招

    像赵敏这样对交警行政处罚不服而上告法院的案例,在外省也曾偶有发生,在其他一些城市,一些交警部门也为执勤民警配备了一些高科技手段来锁定闯红灯、违法停车、超速、不系安全带等违法行为,但还是有很多弊端和纠纷,如果您有什么好的方法,欢迎您拨打本报新闻热线来发表意见。三湘都市报 ■记者 张颐佳 实习生 黎晓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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