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政府原秘书长刘锦坤受贿终审判6年

2009-04-01 10:53 [来源:检察日报  ] [作者:通讯员 李红勇 光辉 青山] [编辑:孔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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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4日,湖南省株洲市中级法院对永州市政府原秘书长刘锦坤受贿、滥用职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分别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改判有期徒刑六年和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追缴赃款40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11月,时任永州市粮食局局长兼湖南南华大酒店董事长的刘锦坤称要给妻子买门面房做生意,香港某投资公司法人何某(另案处理)得知后送给刘锦坤人民币10万元。2003年1月,香港某投资公司法人何某为在低价收购南华大酒店国有股份中得到刘锦坤支持和帮助,送给其人民币30万元。

    2002年至2003年,刘锦坤利用职务之便,在南华大酒店的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仅以其酒店账面原值进行评估,未将39.19亩土地资产纳入评估范围,对评估报告不进行认真审核把关,致使国有资产损失434.8万元。

    2007年12月16日,株洲县法院一审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和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的一审判决。刘锦坤不服提出上诉。

    株洲市中级法院二审查明,刘锦坤收受何某所送40万元后,于2004年底向永州市有关纪检部门汇报过,在侦查机关未掌握有关犯罪事实前供述了受贿事实,故认定刘锦坤行为是投案自首,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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