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住宅维修基金缴款将大幅降低 细则正制定

2008-01-10 00:00 [来源: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作者:王文李希蒙刘玉纯] [编辑: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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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算法:购房总款×2%%

  新算法:每平方米造价×5%-8%  

  本报1月9日讯 今年2月1日起,市民购买不同造价的楼房所缴纳的公共维修金不再一刀切。记者今日从2008年长沙市物业管理工作会议上获悉,由国家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市民买房时所要缴存的公共维修基金,将不再按照房款的比例,而是按照每平方米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比例缴纳。该办法将于2月1日起施行。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副局长杨新武表示,将根据新《办法》在今年上半年出台实施细则。

100平方米少交500元

  根据新规,购房人交存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将不再以目前实行的“购房总款的2%%”为额度,而改成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存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记者按目前本市常规的建安成本造价,以市区一套100平方米左右的高层塔楼为例,大致推算发现,新的缴交额度与以往相比,不但没有增加购房人的负担,反而可以节省一些开支。

  目前本市高层塔楼建安造价在1500元/平方米左右。按现行的缴存额度,一套售价40万元的100平方米左右的高层塔楼住宅,要缴纳公共维修金0.8万元;而2月1日实行新办法后,按建安成本的5%%缴纳维修金只要0.75万元,最多可节省开支500元。而其它住宅的建安造价要低,这样,节省下来的开支可能更多。

挪用维修金最高罚两倍

  《办法》规定,如果不按规定缴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而目前,长沙市已将缴存房屋维修金作为交房的前提条件。不仅如此,为保证维修资金不被开发商挪用,该市房产部门已对物业维修资金实行归集前置,要求开发商将统一归集维修资金的时限提前至预售登记备案。

  根据规定,业主缴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在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这笔资金用于购买国债。擅自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除没收违法所得,还可处以挪用金额最高2倍的罚款。

四项费用不得从中列支

杨新武介绍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只有同时满足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这两个条件,方可动用。实施细则将对此进行细化。

  另外,四项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截至目前,长沙市已归集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18亿元,申请使用维修资金3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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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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