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声明放弃继承却掌控遗产,法院:假放弃真逃债,不受法律保护
华声在线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吕诗春
父亲过世留下了遗产以及债务,儿子出具书面声明,宣称放弃继承,却仍然实际掌控父亲留下的房产、资金,被起诉到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10月9日,湖南高院通报了这起典型案例。法院认为男子借书面声明假意放弃继承,实质意在逃避债务,认定该放弃继承权行为无效。
男子声称放弃继承却仍掌控遗产被起诉
衡阳市民齐某生前因经营急需资金周转,向李某借款,借款到期未能偿还便意外离世。齐某名下留有房产、银行存款、保险等多项财产。
债务到期无法结清,债权人李某多次催收无果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追偿欠款。
齐某的唯一法定继承人是其子小齐,小齐在收到立案通知后,立即向法院提交《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主张已经放弃继承权,按照法律规定无需偿还债务。债权人李某对此存疑,向法院申请调查被继承人财产状况。经司法核查证实,齐某去世之后,其名下房产、资金等遗产,仍由继承人小齐实际掌控、处分。
法院审理认为,小齐作为齐某唯一的法定继承人,虽提交了放弃继承的声明,但既未证实遗产具体情况,也未在诉前完成遗产继承核验,更未依法指定遗产管理人。其单方放弃继承的行为,极易损害债权人及其他共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在遗产无人接管的情况下,小齐作为被继承人死亡后唯一适格的遗产管理人,对遗产具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其放弃继承的行为致使遗产处于无序状态,导致遗产无法处理,本质是逃避其应当履行的清理遗产、处理债权债务等法定义务;如认定放弃继承有效,据此免除继承人的责任,不利于查明遗产状况,进而影响遗产清理,损害债权人利益。此外,继承人仅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并未额外加重继承人责任。
综上,法院根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最终认定小齐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继承人仍须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放弃继承免责有严格法定前提
承办法官介绍,民法典中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但该条款适用具有严格前提,要求继承人自始至终没有占有、保管、处置任何遗产,没有实际享有遗产权益。一旦继承人实际支取存款、占用房屋、收取租金、处置股权,客观上行使了遗产权利,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就要在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义务,不能只占有财产、拒绝还债。
根据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存有遗产的继承人,即便口头或者书面表示放弃继承,在遗产移交民政部门、村委会等法定主体接管之前,负有保管遗产、防止财产毁损灭失、配合清理债权债务的法定义务。怠于履行保管义务、私自处分遗产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法官提醒,“假放弃、真逃债”的失信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诉讼前后临时补办放弃继承声明,先行转移、分割遗产,一边占用遗产一边拒绝偿债,均属于规避债务的失信行为。法院可以依法认定放弃继承行为无效,判令其在遗产价值范围内清偿债务,败诉一方还要承担案件诉讼费,情节严重的还将被纳入失信名单,信用受到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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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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