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伍嘉珊 蒋慧婷
外卖骑手下班途中发生单方事故,保险公司以事故不符合工伤认定情形为由拒赔。骑手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赔。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判决书,衡阳县人民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5.7万余元。
下班途中摔伤致残,理赔遭保险公司拒绝
李伟(化名)是一名外卖骑手,2023年12月18日,他正常上班配送订单,外卖平台公司通过线上平台,为李伟投保了当日的骑手雇主责任保险,保单明确保障范围扩展至骑手上下班前后2小时、订单结束后2小时,保险有效期覆盖当日全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在雇佣期间或平台指派工作时段发生意外事故(含交通事故),造成伤残或死亡,且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相关工伤认定情形的,由保险公司按保单约定承担对应赔偿责任。
当日20时36分,李伟完成当日最后一笔配送订单,在下班途中发生单方事故摔倒,导致右膝关节严重损伤。受伤后他入院治疗21天,产生医疗费近两万元。后经司法鉴定机构评定,伤情构成工伤十级伤残,李伟为此支出鉴定费900元。
康复后,李伟整理医疗票据、鉴定报告等材料向承保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收到拒赔通知。保险公司称,保单约定仅赔付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情形的事故,此次单方摔伤事故无法认定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不符合工伤认定标准,不在保险赔付范围内。
协商无果,李伟委托律师向衡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鉴定费合计5.7万余元。
法院:免责条款未充分提示说明无效
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下班途中单方事故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因此按合同拒赔的说法,法院认为,保险法中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出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主张李伟的受伤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却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就相关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有效提示和明确说明。
法院对保险公司该项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其应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原告的损失。法院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十级伤残赔偿比例,核定保险公司应赔付的伤残赔偿金为32500元,同时按约定赔付医疗费近2万元、误工费3150元、营养费1050元、鉴定费900元。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外卖骑手各项损失5.7万余元。
责编:张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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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声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