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门杀”致七旬老人身亡,司机与乘客谁担责

[来源:华声在线]

华声在线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张裕杰 伏宇恬

车辆在路边临时停靠,副驾驶位乘客未观察路况贸然开门,车门与后方驶来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七旬骑车老人受伤后经救治无效不幸身亡。该车司机与开门乘客责任如何划分?保险是否应当赔付?6月9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这起“开门杀”交通事故纠纷案,死者家属获赔47万余元。

七旬老人遇“开门杀”不幸身亡

2025年1月2日11时许,刘甜驾驶小车搭载乘客刘欣沿国道G536线由西往东行驶。行驶途中,小车靠边停下,副驾驶乘客刘欣打开车门时,未仔细观察后方来车情况,此时,一名七旬老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小车右侧路肩同向驶来,径直撞上开启的车门,老人当场倒地受伤。

事故发生后,受伤老人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因伤情严重,经数日救治无效不幸身亡。经交管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刘甜、乘车人刘欣对本次事故承担同等责任,老人无责。

事故后续处理中,死者家属与刘甜、刘欣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老人的配偶及三名子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刘甜、刘欣及该车投保的保险公司。

法院查明,老人被送往医院后,共计产生医疗费用9万余元,住院期间雇请护理人员产生护理费用7800元。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47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驾驶人刘甜在道路边停车时,未遵守“车身右侧距道路边缘不得超过30厘米”的道路通行规定,违规停放车辆,司机与乘客对在道路上停车下车行为的违法性及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具有认识上的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因此,老人所遭受的相应损失应当由这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针对本案核心争议的保险赔付问题,法院审理认为,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以连带责任超出被保险人个人责任份额为由拒绝赔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刘甜违规停车、刘欣开门肇事,均属于对涉案机动车的使用行为,案涉事故系二人依托机动车实施的违规行为共同造成,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范畴。

根据交通事故赔偿相关规则,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且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优先赔付;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付;仍有不足的,再由侵权人自行承担。据此,涉案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付。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由某财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老人的近亲属18万余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29万余元,合计赔付47万余元,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某财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岳阳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开门杀”新司法解释将施行

法官介绍,将于今年6月3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针对“开门杀”交通事故,进一步明确了“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范围。

该司法解释规定,受害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明确,保险赔偿后仍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认为,此条规定既推动充分发挥保险保障功能,及时救济受害人,又通过压实乘车人、驾驶人侵权责任,强化其谨慎注意义务,从源头避免“小疏忽”造成“大祸端”。法官特别提醒,乘车开门前务必留意周边路况,摒弃随手开门的陋习,这既是对他人负责,也是为自己规避风险。(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编:张岚

一审:张岚

二审:印奕帆

三审:谭登

来源:华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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