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12月10日讯(文/视频 全媒体记者 杨昱)异地商会是联系异地经商人员的重要纽带,对促进区域经济交流具有桥梁作用。为规范湖南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日常监督与业务指导,12月10日,湖南省民政厅对最新印发的《湖南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解读。
明确登记权限,规范机构设置
异地商会是指由同一原籍地人士在本省各级行政区域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自愿发起组成,以推动两地经济交流合作为宗旨,经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办法》明确了各级民政部门的登记权限:省民政厅负责登记以外省省级、地市级行政区域为原籍地的异地商会;市州民政部门可登记以外省省级、地市级行政区域,以及省内其他市州、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原籍地的异地商会;县市区民政部门则登记以省内其他市州、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原籍地的异地商会。
异地商会可设立“部”“处”“室”等办事机构,“分会”“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以及“代表处”“联络处”等代表机构,但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异地商会不得向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
各级异地商会之间不具隶属或管理关系。下级民政部门登记的异地商会,可以以单位会员身份加入上级民政部门登记的异地商会。
严格成立条件,审慎审查资格
成立异地商会,须经各级民政部门会同同级党委社会工作部门、工商业联合会等单位,对其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及拟任负责人资格等进行严格审查。同时,应对初始会员数量、结构、经济规模、工作基础及预期作用进行充分论证,并通过多种方式征求利益相关方及原籍地工商业联合会的意见。
具体来讲,成立条件包括:一是发起单位应为6家以上由同一原籍地人士在申请登记地行政区域内投资设立、经营满2年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且在本地及相关领域具有权威性、代表性和影响力,近5年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二是单位会员不少于30个,且须为同一原籍地人士在登记地投资设立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不得吸收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个人会员;三是在省民政厅登记的异地商会应配备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市州、县市区登记的应配备1名以上;四是具备保障正常活动的经费与合法财产;五是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将不予登记:商会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湖南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同一行政区域内已存在该原籍地异地商会;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曾受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材料弄虚作假,欺骗登记管理机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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